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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近來關於出勤紀錄及加班費之見解



勞動主管機關對於雇主是否應給付加班費予勞工,經常僅以公司門禁管制的刷卡紀錄作為認定之標準。在勞動檢查時,常見勞檢員質疑門禁管制的刷卡紀錄記載之下班時間超過勞工正常下班時間,但公司卻未給付加班費,即因此認定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未給付加班費而對雇主進行裁罰。
然而,門禁管制的刷卡紀錄僅是形式記載勞工進入及離開辦公室之時間,並不一定是勞工實際工作的時間。針對勞動主管機關一再僅依據門禁管制的刷卡紀錄即開罰之狀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今年上半年度已經有兩個判決撤銷主管機關僅依照門禁管制的刷卡紀錄開罰之處分。勞動主管機關是否會依照此兩份判決內容,改變其認定有無加班之標準,值得關注。以下簡單介紹兩個判決內容。
一、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5號:
()        事實:
雇主經營電腦製造業,以門禁管理系統配合加班申請制度紀錄勞工出勤狀況。勞動主管機關實施勞動檢查時,僅核對勞工門禁管制的刷卡紀錄,即認定勞工有加班之事實。
()        判決要旨:
1.      勞工雖有延長工時之舉措,然如其未向雇主事先申請,其所執行之作業亦未受雇主之指揮監督,事後復未經雇主追認並受領其勞務,則勞動契約之雙方當事人顯未就延長工時達成合致之意思表示,從而,主管機關即不得以雇主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予以處罰。
2.      雇主在制度上設有加班申報系統,作為勞資雙方合意延長工作之平台,足供勞工自行評估其正常工作時間內之效率、品質、有無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等,進而辦理登錄,送請主管核定同意,可認雇主已就工時、加班費之管理為必要之注意。且雇主每月寄發「假勤薪資結帳時間」通知全體員工,內容載有假勤(含請假、加班、排班、補登)申請、假勤簽核、假勤結算及薪資結算之截止日期及排休假系統網址等。
3.      勞工提供延長工作時間勞動,既未於事前向雇主申請或事後補辦申請,亦即其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並非雇主之要求,在此情況下,雇主無給付加班費之義務。
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87號:
()        事實:
雇主係經營銀行業,制度上設有加班申報系統。勞動主管機關實施勞動檢查時僅核對勞工門禁管制的刷卡紀錄,即認定勞工有多日進行加班之事實。
()        判決要旨:
1.      勞工雖有延長工時之舉措,然如未向雇主事先申請,其所執行之工作亦未受僱主之指揮監督,事後復未經雇主追認並受領其勞務,則在勞動契約之雙方當事人顯未就延長工時達成意思表示合致之情形下,主管機關即不得以雇主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予以處罰。
2.      雇主在制度上已設有加班申報系統,作為勞資雙方合意延長工作時間之平台,勞工加班即應依公司規定辦理。

勞工雖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後始離開辦公場所之事實,但其既未依工作規則所定,於事前徵得部門主管同意而提出加班申請或事後補辦申請,雇主就此尚無依勞動基準法第條規定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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