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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以典型案例闡釋功能性設計特徵的認定條件


宋獻濤

在今年的426智慧財產權日活動中,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2015年十大智慧財產權案件和50件典型智慧財產權案例,其中的再審申請人浙江健龍衛浴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高儀股份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2015)民提字第23號】詳細闡釋了功能性設計特徵的認定條件。
 
本案爭議焦點之一為系爭外觀設計中手柄上的推鈕是否為功能性設計特徵。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外觀設計的功能性設計特徵是指那些在外觀設計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看來,由產品所要實現的特定功能唯一決定而不考慮美學因素的特徵。通常情況下,設計人在進行產品外觀設計時,會同時考慮功能因素和美學因素。在實現產品功能的前提下,遵循人文規律和法則對產品外觀進行改進,即產品必須首先實現其功能,其次還要在視覺上具有美感。具體到一項外觀設計的某一特徵,大多數情況下均兼具功能性和裝飾性,設計者會在能夠實現特定功能的多種設計中選擇一種其認為最具美感的設計,而僅由特定功能唯一決定的設計只有在少數特殊情況下存在。因此,外觀設計的功能性設計特徵包括兩種:一是實現特定功能的唯一設計;二是實現特定功能的多種設計之一,但是該設計僅由所要實現的特定功能決定而與美學因素的考慮無關。對功能性設計特徵的認定,不在於該設計是否因功能或技術條件的限制而不具有可選擇性,而在於外觀設計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看來該設計是否僅僅由特定功能所決定,而不需要考慮該設計是否具有美感。一般而言,功能性設計特徵對於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不具有顯著影響;而功能性與裝飾性兼具的設計特徵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需要考慮其裝飾性的強弱,裝飾性越強,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相對較大,反之則相對較小。
 
具體到本案,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推鈕的功能是控制水流開關,是否設置推鈕這一部件是由是否需要在淋浴噴頭產品上實現控制水流開關的功能所決定的,但是,只要在淋浴噴頭手柄位置設置推鈕,該推鈕的形狀就可以有多種設計。當一般消費者看到淋浴噴頭手柄上的推鈕時,自然會關注其裝飾性,考慮該推鈕設計是否美觀,而不是僅僅考慮該推鈕是否能實現控制水流開關的功能。涉案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者選擇將手柄位置的推鈕設計為類跑道狀,其目的也在於與其跑道狀的出水面相協調,增加產品整體上的美感。基於此,最高人民法院認定涉案授權外觀設計中的推鈕不是功能性設計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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