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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取消不動產貸款集中度列管措施



為控管不動產授信風險,金管會於2011年決議就不動產放款集中度偏高之銀行予以列管,於列管措施下,購置住宅加計修繕貸款餘額前十大銀行,不能超過總放款的30%,其餘銀行則不能超過40%;建築貸款餘額前十大銀行,不能超過總放款的10%;其餘銀行則不能超過15%,金管會並要求被列管之銀行提報改善計畫及目標。
2015年年底,金管會認為不動產貸款集中度偏高之列管銀行數量及銀行不動產授信集中度均已下降,且現有其他法令規定已可有效規範銀行辦理不動產貸款業務,並強化銀行承擔風險之能力,故金管會不再對不動產貸款集中度偏高之銀行予以列管,而改由銀行內部依風險自主管理。
於上述列管措施鬆綁後,商業銀行之建築放款已回歸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辦理,亦即,除符合該條所訂例外規定外,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百分之三十。是否屬於該條所稱之「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係以借款之資金用途作為認定標準,詳言之,凡是為興建或購置住宅及企業用之放款均屬之,而不論所興建或購買之建築物種類,亦不論建築物登記為「住商用」、「商用」或「工業用」。
一般預期列管措施鬆綁後,可使銀行挹注更充沛的資金於國內不動產市場,惟其對不動產/營建市場之實際影響,仍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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