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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電三法部分條文修正



廣播電視法(下稱「廣電法」)、衛星廣播電視法(下稱「衛廣法」)與有線廣播電視法(下稱「有廣法」)修正案於20151218日經立法院通過,201616日經總統公布,自同年18日起生效。本次修正對於實務影響重大,且增減修訂處繁多,謹擇重點說明如下:
1.      共通修正重點:
(1)   廣電法與衛廣法共通修正重點如下:
A.     新增贊助與置入性行銷規範: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在過去未有法律明文授權規定下,為因應市場需求,訂有相關置入性行銷及贊助辦法,此次修法則於法律中明確要求無線電視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接受贊助時,應於節目播送前、後明顯揭露贊助者訊息。在不影響收視者權益下,得於運動賽事或藝文活動節目畫面中,出現贊助者訊息(廣電法第34-2條、衛廣法第32條)同時也授權通傳會就得為置入性行銷之節目類型、節目與其所插播廣告之明顯辨認與區隔、置入者與贊助者揭露訊息之方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訂定相關辦法。(廣電法第34-3條、衛廣法第33條)
       值得注意者,衛廣法尚明文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不得播送「受政府委託」為置入性行銷之節目,亦不得播送受政府委託而未揭露政府出資、製作、贊助或補助訊息之節目;新聞報導及兒童節目不得為置入性行銷;為置入性行銷時,不得刻意影響節目內容編輯、直接鼓勵購買物品、服務或誇大產品效果,並應於節目播送前、後明顯揭露置入者訊息(衛廣法第31條),上開要求固於廣電法修正草案有相同規定,但在最後廣電法修正通過條文中卻未出現,是衛廣法與廣電法在相關置入性行銷與贊助的適用上仍應予以注意,兩者並非完全相同。
B.     節目與廣告之定義更為明確:新法已參酌歐盟及美國等國家規定,將「節目」定義修正為:「排定次序及時間,由一系列影像、聲音及其相關文字所組成之獨立單元內容」。在此修正下,廣電法及衛廣法規範之「節目」明確限於「線性」(linear)內容,不包括非線性(non-linear) 者,例如隨選視訊(VOD)
(2)   衛廣法與有廣法共通修正重點如下:
A.     將購物頻道管理予以明文化:過去通傳會固有採取購物頻道數量限制之作法,惟欠缺明文規定。本次衛廣法修正明定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播出之購物頻道數量應低於頻道總數之10%,並於有廣法授權通傳會得訂定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於系統播出之購物頻道數量。此外,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除了自行設立的購物頻道必須取得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外,對於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訂戶,於其系統播送之購物頻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衛廣法第24條、有廣法第38條)
B.     同樣值得注意者,在朝野協商時,委員葉宜津等人提案之版本指出:「本法配合有線電視數位化之修正,將來僅積極規範基本頻道部分,非基本頻道部分原則上不予規範,故購物頻道若非被列於基本頻道區塊,原則上其數量不必予以限制。同時規定播送之購物頻道,不得向訂戶收取任何費用對於尚未完成數位化服務之訂戶,因其頻道數有限,仍有必要限制購物頻道數量。」換言之,在該草案版本中,僅有未完成數位化或是數位化後的基本頻道區塊始有購物頻道數量限制必要,上開條文已部分整合進現行法第38條第3項中,故應可預期後續通傳會將以此方向進行購物頻道數量之規劃。
2.      廣電法修正重點:
       為發展本土文化產業,除原本已規定節目中之本國自製節目不得少於70%外,另增訂於主要時段播出之本國自製戲劇節目不得少於同類型節目之50%,有關本國自製節目之認定、類別、主要時段之界定及其他相關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則授權通傳會定之。(第19條)
3.      有廣法修正重點:
(1)   外資間接持股比例計算方式之明訂:由於舊法對外資間接持股系統經營者,並無如同電信法之明確規定,故如何計算常生爭議與挑戰。為此,本次修正比照電信法規定,將間接持股計算方式明訂:「依本國法人占系統經營者之持股比例乘以外國人占該本國法人之持股或出資額比例計算之」。(第9條)
(2)   營運計畫記載事項之增訂:增訂營運計畫書中應記載:「傳播本國文化節目之實施方案」、「自行設置系統、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及頭端備援機制之規劃」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或認股人之姓名(名稱)及相關資料」。現行系統經營者須於本次有廣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通傳會申請變更增列之。(第11條)值得注意者,第12條新增規定,倘若營運計畫所載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或認股人,其適格性經通傳會召開聽證會認定,就促進市場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不利影響時,通傳會應予駁回。此新增條文將使未來系統之轉讓或合併時,增加許多不確定因素。
(3)   外資投資考量因素之明定:現行條文對於外資投資有線電視系統時所應考量之因素過於空泛,故本次修正明定外國人申請投資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不得有影響國家安全、妨害或不利產業健全發展、妨礙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之情事,且通傳會於審查時應命申請人就下列事項提出說明及相關佐證資料:一、公眾接近管道之開放性。二、頻道內容之多樣性。三、消費者利益之保障與回饋。四、經營效率之提升。五、對於媒體相關市場之影響。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有助於公共利益目標者。(第15條)
(4)   為加速推動有線廣播電視數位化,明定系統經營者參進或擴增經營地區時,應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其系統設置服務範圍應達該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15%以上,方得向通傳會申請系統查驗並開始營業或擴增營業地區;系統設置之服務範圍於一定期間內,須達該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50%以上,否則將處以罰則。(第7條及第20條)
(5)   系統經營業者應於有廣法修正施行日起3個月(201647日)前,向通傳會提出有線廣播電視數位化之分期實施計畫,並於本次修正施行後首次申請換照前,完成有線廣播電視之數位化,否則將處以罰則或不予換發經營許可執照。(第48條及第64條)
4.      衛廣法修正重點:
(1)   為強化媒體自律與問責機制,要求申請經營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須載明內部控管機制及節目編審制度;製播新聞或其他經通傳會指定之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應建立自律規範機制,獨立受理視聽眾有關播送內容正確、平衡及品味之申訴;播送之電視節目應予以分級,依節目內容分時段播送原則,落實問責機制。(第7條、第8條、第22條及第28條)
(2)   為扶植本土節目製作,要求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製播節目時,應符合通傳會所定本國節目比率之限制,且規劃節目時,應考量內容多樣性、維護人性尊嚴、善盡社會責任及保障本國文化。本次修法前已為經營者,則須於衛廣法修正施行日起1年內(201717日前),申請營運計畫之變更。(第8條)
綜上,本次廣電三法實已大幅修正現有規範,尤其在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與整併上,更將過去幾件外資買賣所涉及具爭議性之審查因素明文化。未來通傳會如何將這些準則性條文具體落實於個案中,值得業界審慎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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