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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路佈局圖之著作權侵權探討


簡秀如/林芝余

智慧財產法院於2016年1月6日作成104年度民著訴字第19號判決,係關於電路佈局之著作權侵權案件。此判決認為,於審酌實際產品之電路佈局圖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時,應以圖形著作之比對方式,判斷被告是否有「重製」原告之電路圖及電路布局圖之行為,至於該電路及電路佈局之功能及技術內容則屬專利之範疇,非為著作權案件之比對重點。

 

原告主張其為其產品內部電路圖及電路布局之著作權人,而被告將原告所有之電路圖及電路布局圖重製於系爭產品上,侵害原告之著作權。。智慧財產法院於判決中首先說明電路圖、電路板之電路佈局圖(Layout)與積體電路佈局,三種圖形著作之不同處:「電路圖」一般係指利用電路繪圖軟體繪製電子元件間之連接關係,且僅為示意圖;「電路板之電路佈局圖(Layout)」則係依據前揭電路圖所揭示之電子元件間之連接關係、實際電路板之尺寸、層數等,所為之實際電子元件配置位置與連接線走線等之平面(單層)或立體(雙層以上)配置圖;至於「積體電路電路佈局」則係將電晶體、電容器等電子元件及其連接之導線等集積在半導體材料上,所呈現之平面或立體設計。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認為原告提出之鑑定報告中所比對之「電路板布局」均為電路板上所設置之元件或零件,而非上列圖形著作之一;換言之,原告鑑定報告雖將其比對標的稱之為「電路板布局」,但並非針對任何圖形著作為鑑定。事實上,該鑑定報告結論僅係認原告產品與系爭產品之功能相同,並無提及系爭產品有以下列方式予以重製之情形: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此外,法院針對原告之產品及系爭產品之電路板,加以肉眼判斷後,發現其等電路板大小、電子元件排列、零件配置位置均不相同,二者電路布局並無相似之處。故法院判決認為,僅依鑑定報告認定功能相同乙節,尚難因此認為被告就系爭產品之電路佈局圖部分,有重製原告之圖形著作之情事。

 

法院因此判斷被告並未侵害原告之著作權,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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