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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引入權利要求最大合理解釋原則


宋獻濤

關於權利要求的解釋,中國《專利法》僅在第59條原則性地規定“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而《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專利審查指南》均無進一步的具體規則和操作方法,這導致專利授權確權程序中引發了諸多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在一件專利無效行政訴訟案引入權利要求最大合理解釋原則,(2014)行提字第17號行政判決書指出:通常情況下,在專利授權確權程序中,對權利要求的解釋採取最大合理解釋原則,即,基於權利要求的文字記載,結合對說明書的理解,對權利要求作出最廣義的合理解釋。如果說明書未對權利要求用語的含義作出特別界定,原則上應採取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附圖之後對該術語所能理解的通常含義,儘量避免利用說明書或者審查檔案對該術語作不適當的限制,以便對權利要求是否符合授權條件和效力問題作出更清晰的結論,從而促使申請人修改和完善專利申請檔,提高專利授權確權品質。

 

本專利案中,權利要求1並沒有記載“反射膜”的技術特徵,“反射膜”的技術特徵出現在權利要求1的從屬權利要求10中,說明書中也沒有將“全光纖電流互感器”必須具備“反射膜”作為背景技術描述。基於此,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說明書中的相關內容僅能說明本專利在對應於從屬權利要求10的進一步的優選實施例中採用了光纖端面鍍反射膜的方式,並不是指權利要求1中的“全光纖電流互感器”具有此處描述的特定含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第14794號無效決定在對權利要求1中的“全光纖電流互感器”進行界定時,引入其從屬專利權利要求的附加技術特徵和專利說明書的內容對其進行限縮性解釋,適用法律錯誤,故撤銷第14794號無效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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