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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投資型保險連結投資標的及其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範圍」函令


張淑芬/王鈺涵

金管會於2015年12月23日,發布金管保壽字第10400954511號令,核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投資型保險,其連結投資標的及其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範圍。要點如下:
 
一、               連結之投資標的及其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範圍,以外幣計價商品為限,且除下列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為新臺幣匯率、新臺幣利率指標或新臺幣計價商品,且投資標的組合內容亦不得涉及新臺幣計價商品:
 
(一)   境外基金。
(二)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含新臺幣級別之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
(三)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發行之外幣結構型商品,連結標的涉及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股價指數(含本國股價指數於國外交易所掛牌之商品)者,惟應以外幣計價及結算交割。
 
二、                前述(一)、(二)投資於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比率不得超過其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但外幣計價國際債券(含寶島債)得不計入計算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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