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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保險業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
為避免未完建案延宕,導致承購戶權益受損,並考量強化續建機制,有助達成承購戶、地主、建商、保險業等多贏效益,金管會於2015年11月26日,以金管保財字第10402507621號令,修訂保險業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第2點,於保險業得例外出售不良債權之情形,增列因建商未能履約,為協助建案承購戶之交屋,經協調處理未果,報經董(理)事會決議通過之案件。但該不良債權買賣契約應約定買受人應盡力協助爭取承購戶權益。
為避免未完建案延宕,導致承購戶權益受損,並考量強化續建機制,有助達成承購戶、地主、建商、保險業等多贏效益,金管會於2015年11月26日,以金管保財字第10402507621號令,修訂保險業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第2點,於保險業得例外出售不良債權之情形,增列因建商未能履約,為協助建案承購戶之交屋,經協調處理未果,報經董(理)事會決議通過之案件。但該不良債權買賣契約應約定買受人應盡力協助爭取承購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