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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最新修正解析



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前於2015121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201616日公布。本次政府採購法修正,主要是針對機關付款期限及審核程序、履約爭議調解程序及組織等進行增修。茲將本次修正條重點說明如下:
一、增訂招標機關契約價款之給付期限(第73條之1):
此次修正明定政府採購關於機關之付款期程及審核程序。將來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付款及審核,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定期估驗或分階段付款應於廠商提出估驗或階段完成後15日內完成審核並於廠商請款後15日內完成付款。機關就驗收合格之付款則需於廠商請款後15日內完成付款。又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若需通知廠商補正時,應一次通知補正,不得分次辦理。財物及勞務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亦準用工程採購之規定。因此,依修正條文,將來機關辦理付款若有遲延,廠商將可依法就遲延之天數按法定利率請求遲延利息或遲延損害。
二、增訂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納入強制仲裁條款之範圍及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出具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第85條之1):
由於目前強制仲裁僅適用於工程類之調解案件,此次修正增列適用關於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是以,原屬勞務類採購之專案管理、設計、監造等技術服務,亦有強制仲裁條款之適用。另亦規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以避免過去採購會往往因為調解過程中雙方差距過大而逕作成調解不成立之情況。
三、增加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人數上限至35人(第86條):
為提升爭議案件處理品質及效率,並減輕委員處理案件之負擔,將採購會委員人數上限,由目前之25人修正為3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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