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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案於行政救濟期間之更正處理



102年1月1日專利法施行後,智慧局針對舉發審查基準進行大幅修訂,其中之重要特點之一為「專利專責機關就舉發聲明範圍內之全部或部分請求項逐項審查,並就各請求項分別記載審定結果。」新法導入逐項舉發,逐項審定後,對於舉發案有更正的情況發展更加複雜。

 

就「舉發案審定結果為部分請求項成立、部分請求項不成立,於行政救濟期間專利權人另提之更正該如何審理?」此一問題,現行舉發審查基準第5-1-13頁規定:「舉發案於行政救濟期間,因原處分審定結果對舉發成立之請求項有撤銷專利權之拘束力,故專利權人所提更正,僅得就原處分中審定舉發不成立之請求項為之。由於更正須就申請專利範圍整體為之,更正內容如涉及原處分中審定舉發成立之請求項者,即應不受理其更正申請」。然而,就「前舉發案於行政救濟期間,專利權人於後舉發案伴隨提出更正的情形應如何處理?」智慧局104年12月31日公告之「各類專利案件暨舉發審查實務案例研討彙編」中指出,該更正應與後舉發案合併審查及審定;然應先確認更正內容是否涉及前舉發案經審定舉發成立之請求項項次,若包含該請求項項次時,應通知專利權人限期刪除該部分之更正內容,並檢送刪除後之全份申請專利範圍。但為免延宕程序,前述通知以一次為原則,屆期未補正者,應不受理其更正申請,並於舉發審定書中記載更正不受理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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