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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就營業秘密保護案件裁准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之案例介紹



智慧財產法院最近於104年10月2日做出裁准暫時狀態處分之104年度民暫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以下謹概述智慧財產法院於該案中所採之法律判準。
 
一、於該案中,聲請人新世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因發現於前員工(即該案相對人)離職後,有多位員工陸續離職,且疑似係至相對人所成立之公司任職,乃依據前與該員工所簽署之服務契約書中所約定之離職後保密義務,向法院聲請禁止相對人不得利用或洩漏先前任職期間所取得之公司營業秘密。法院首先肯定相對人依約應遵守保密義務。
二、聲請人就可能被相對人利用或洩漏之「營業秘密」,提出附表A將相關內容具體化,雖相對人主張該等內容均為業界習知技術,聲請人提出細部之結構設計及製程方式等資訊,經法院認定該等資訊有助於提供產品效率,且可減少不必要之錯誤實驗,且其另提出專利佈局及業務與生產資訊之相關報告及資料,故法院認為該等事證已足使法院大致相信其主張該等資訊為其所欲保護之營業秘密事實之存在,而大致認為此等聲請為正當之心證。
三、此外,該案中相對人所設立之公司其股東及董事為聲請人之競爭公司,故法院認為相對人於先前任職期間所知悉之前述營業秘密,有可能揭露予他人,而此為聲請人所欲防止之危險,故認為該案確實有保全之必要性。
四、該案聲請人另針對相對人挖角其員工離職乙事,依據服務契約書中之禁止挖角義務條款,聲請禁止相對人為挖角行為。法院亦肯定相對人依約應遵守該禁止挖角義務。而針對其他員工於短期內之陸續離職,法院認為雖離職為個人選擇,但其等均於相對人離職後相繼離職,且半年即有多人加入相對人所設立之公司,故可推認該等離職與相對人有關,故認定聲請人就該等爭議亦已釋明。且為避免再有員工繼續離職加入該相對人設立之公司,故就此部分亦准聲請人之請求。
五、最後,法院衡量聲請人與相對人之權益,洩漏營業秘密將對聲請人產生損害,但禁止相對人洩漏營業秘密及不得挖角,僅係請其遵守不作為義務,不致有所損害,故不對聲請人命供擔保。
 
由上述案件內容可之,可能遭受侵害營業秘密之權利人,若能向法院提出與其員工間針對離職後之保密義務有所約定,其所欲保護之資訊具備一定程度之經濟價值及秘密性,即足使法院認定該等營業秘密存在,且有保全之必要性。另外,針對禁止挖角義務之違反,法院亦可能依據經驗法則,針對短期內大量離職而任職至競爭公司之事實,即推認該等離職與挖角有相關性。因此,應可看出智慧財產法院考量營業秘密保護相關案件具有緊急性及難以進一步舉證之特性,故相較於其他智慧財產假處分案件而言,就聲請人應為釋明之程度為一定程度之放寬,以達即時保障權利人之制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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