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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


張淑芬/王鈺涵

為配合開放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國外金融機構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外幣計價一般金融債券或普通公司債,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2015年8月21日,以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6071號函令,發布「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第3點及第7點之修訂條文,擇要說明重點如下:


一、 注意事項第3點
 基於國外債券之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與投資人權益息息相關,因此增列該等債券之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應於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6條所定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利保險公司聯繫及辦理相關業務。


二、 注意事項第7點
 增列注意事項第3點所列國外債券之計價幣別,並增列第2款明訂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注意事項第3點所列之國外債券,應於國內證券市場上櫃買賣,且不得僅限銷售予專業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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