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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就NAND FLASH專利侵權案認定台廠侵權



智慧財產法院於2015年10日作成103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中間判決,就日本電子大廠東芝股份有限公司控告四家台灣廠商所製造、販賣的若干NAND FLASH MEMORY產品侵害專利乙案,判斷其中三項產品(A5U1GA31ATS-BC、A5U2GA31BTS-BC、A5U4GA31ATS-BC)侵權成立,並確認專利權有效。
 
東芝公司此訴訟共主張二件專利權,包括中華民國第154717號及第I238412號發明專利。智慧財產法院於前述中間判決中,認定被告的三項NAND FLASH MEMORY產品與第154717號專利之請求項範圍的技術手段、功能及結果實質相同,故成立均等侵權。而在第I238412號發明專利方面,法院則係以該三項產品的規格書作為侵權比對依據,判斷該等產品構成文義侵害。
  
本案目前已進入損害賠償的審理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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