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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之修訂


張淑芬/王鈺涵

配合保險法第163條第5項修正納入銀行得兼營保經代業務,並參考美國COSO委員會2013年提出之「內部控制─整體架構」更新報告(下稱美國COSO更新報告),金管會於201579日,以金管保綜字第10402567541號函令,發布「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之修訂條文,擇要說明重點如下:

一、修正規範對象

為配合保險法修正,故本次修訂將兼營保經代之銀行納入內控辦法之規範對象;並以公司年度營業收入五億元為分界,參考美國COSO更新報告修正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目標及組成要素,就不同營運規模之保經代公司、銀行進行差異化監理措施。

二、加強公司治理制度

為符合美國COSO更新報告強調公司治理觀念,因此將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之管理納入內部控制制度。已設置審計委員會之保經代公司、銀行應將修訂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內部稽核報告提報審計委員會。另外,保經代公司、銀行並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將刺一年度稽核計畫交付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核議。

三、其他相關修訂

(一)  由於招攬報告書為招攬情形之重要參考依據,故明定保經代公司、銀行應建立確認招攬保險業務之業務員據實填寫招攬報告書之作業及管理,並對特殊案件進行電訪或抽查其相關文件。

(二)  考量人員聘任及業務銜接之需,明定稽核人員應於就任前或就任後半年內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訓練,並將教育訓練區分為職前及在職訓練及修正教育訓練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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