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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工時制度實務及實施40工時制度之影響



一、前言

十九世紀以來,三八工時制(八小時工作、八小時休息、八小時睡眠)漸為國際工時制度主流。1935年國際勞工組織(ILO)頒訂第47號公約,建立「每週工作40小時原則」,1962年為實現每週工作40小時原則,頒布第116號減少工時建議書,敦促各會員國應努力實踐,另外,1976年「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規定,強調「人人有權享有包括公平合理工作時間之工作條件」。

我國為推動週休二日制,1997年經立法院決議由公務人員率先自1998年起採漸進方式實施每月二次週休二日。2000年修正公務員服務法及附屬法規,明訂公務人員每日工時8小時,每週工時40小時,每週應有2日休息作為例假,全年國定假日數11日。意即,我國公務人員自200111日起實施全面週休二日。

二、勞基法工時制度實務現況

私人企業勞工之勞動條件適用勞動基準法。依目前勞基法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休息作為例假;全年應放假之國定假日有19日;勞工服務滿一定期間,應給與特別休假。

謹將實務常見之工時制度及全年總工時及休息日,舉例表列如后:

工時制度

全年正常工時()

全年休息日()

週休1

(每週42小時)

2184

7() x 6() x 52()=2184

71

52(週日)19(假日)71

隔週休2

(284小時)

2184

8() x 5() x 52()=2080

4() x 26()=104

110

52(週日)26(週六)

13(週六0.5)19(假日)110

調移週休2

(284小時)

2184

8() x 5() x 52()=2080

4() x 26()=104

110

52(週日)52(週六)+6(假日)110

變形週休2

(284小時)

2184

8.4() x 5() x 52()=2184

123

52(週日)52(週六)+19(假日)123

完全週休二日

(每週40小時)

2080

8() x 5() x 52()=2080

123

52(週日)52(週六)+19(假日)123

 

由上表可知,過去15年來,我國不僅公部門人員與私部門勞工間之工時、例假及國定假日制度不一致,就連私部門勞工因受僱於不同雇主,彼此間之工時、休息及假日等勞動條件,亦不相同。

由於雇主必須先判定工時屬於平日或假日工時,才能正確計給工資及加班費,並避免違法有超時工作之情形。實務常見週日定為例假日,週六為休息日。當勞工於週六出勤時,究竟屬於正常工作日或假日之加班工時,勞資雙方常有不同看法,時常發生週六加班工時認定及加班費給付之爭議。

三、勞基法縮減工時條文相關重點

2000年勞基法修法將正常工時由每週48小時縮減至每284小時後,至今尚未落實工時縮減至每週40小時。根據勞動部資料,台灣2013年總工時高達2124小時,高居世界排名第三。為因應國際趨勢落實全面週休二日制度,立法院於20155月通過勞動基準法第30條工時修正條文,確定勞工法定正常工時將從284小時縮減為每40小時,並自201611日實施。為此,勞動部於20158月預告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

本次勞動基準法及施行細則關於工時制度修正重點,包括:

1.      法定正常工時縮減為每週40小時。(30條第1)

2.      雇主不得以正常工時時數縮減為由,減少勞工工資。(30條第7)

3.      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1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30條第8)

4.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40小時之部分。(施行細則第20-1)

5.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保存年限由1年延長至5年。雇主未置備出勤記錄之罰鍰金額提高至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30條第5項,79條第2)

6.      雇主所置備之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出勤紀錄方式包括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之記錄,並得以書面為之。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30條第5項,施行細則第21)

7.      勞基法所稱突發事件,指(i)對勞工或雇主之利益有重大影響且不能控制及預見,須立即處理之非循環性事故。(ii)對人民之生命身體或人身自由有重大影響且不能控制及預見,須立即處理之事故。(施行細則第21-1)

8.      勞基法規定之國定假日,由19日縮減為12(保留勞動節)。國定假日遇例假及因法定正常工時縮減所生之休息時間,應給予補休。(施行細則第23)

勞動基準法工時相關配套措施及其他相關修正條文,包括:每月加班總時數放寬為54小時,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應至少休息11小時,平日或假日出勤應於事實發生10日內選擇領取加班費或選擇依加班費率標準在6個月內補休,未於6個月內休完時,雇主仍應給付工資。勞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停止假期出勤,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於7日內給予補假休息等規定,目前尚未通過仍在立法院審議中。

四、縮減工時之影響

勞基法40工時制度實施後,從勞工立場而言,對於目前實施週休1日、調移週休二日及變形週休二日之勞工,因全年總工時縮減104小時(相當13),國定假日雖然減少7日,但總休息日仍增加6日,整體而言仍有受惠。對於目前實施完全週休二日之勞工,因全年總工時仍然維持不變,但國定假日減少7日,本次修法對該等勞工並無實益。另外,本次修法縮減工時同時減少國定假日,將使時薪制勞工原本1年有19國定假日可領雙倍時薪之日數,明年起僅剩12

如果從企業角度觀察,法定工時縮減對於24小時輪班運作的製造業,以及人力密集的服務業衝擊較大,預期會使得整體企業加班時數或人力需求增加。在此工時調整衝擊下,企業必須開始思索,如何調整經營管理模式,提高員工工作效率,彈性運用調度人力,才能避免因為法定工時縮短,因而衍生因加班費成本支出,將造成生產成本之負擔。具體而言,企業管理者提供經營者決策分析與建議,可包括:評估額外加班費、調整生產及服務流程、增加人力配置及彈性運用、提升勞工工作意願及工作效率,部份工作(業務)外包、擴大輪班時等,以消化工時縮減後所增加的工作量等因應措施。

五、結語

為因應國際產業競爭及勞動力彈性化趨勢,勞工工時政策與總體經濟發展及國際競爭力關係非常密切。2016年實施勞基法40工時制度後,「工時彈性」、「工資彈性」「勞動彈性」、「健康及休息權」、「工作生活平衡」,都該是配合「工時縮減」一併討論或規劃的議題,以期建立符合我國產業需求、順應國際趨勢、兼具人性化及彈性化的工時制度,朝勞資政三贏之局面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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