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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與中國大陸已簽署「兩岸租稅協議」


楊鎮綱/陳東良

臺灣與中國大陸已於2015825日簽署「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以下稱「兩岸租稅協議」),將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之2修正草案送臺灣立法院審查,完成生效程序後,即可有效解決雙方人民及企業面臨之兩岸雙重課稅,減低企業及人民之稅負。

兩岸租稅協議主要內容包括3部分,各類所得減免措施、爭議解決機制及防杜逃漏稅措施。適用對象為兩岸各自稅法之居住者(包括個人及企業)。另臺商經由第三地區公司間接投資大陸,該第三地區公司之實際管理處所在臺灣,並依臺灣稅法居住者相關規定納稅者,亦得適用本協議。

在各類所得減免措施方面,除對「常設機構」之認定,較中國大陸與其他國家簽訂之租稅協定為寬鬆外,對於股利所得上限稅率於特定情況為5%,利息及權利金所得上限稅率為7%,均顯較大陸與與其國家簽訂之租稅協定優惠。尤其,對於臺灣居住者轉讓所持有大陸公司之股份或其他權利取得之所得,僅由臺灣課稅,中國大陸應予免稅,此為中國大陸與其他國家簽訂之租稅協定所僅見。

在爭議解決上,由臺灣財政部與大陸國家稅務總局之中央機關,設置相關平台協商解決。

在防杜逃漏稅方面,雙方明定資訊交換四原則,1.不溯及既往,意即僅得就協議生效後次一年度11日起開始之課稅年度資訊方可交換;2.不作刑事案件使用,即一方依協議取得之資訊,不得用於刑事案件;3.不作稅務外用途,即依本協議取得之資訊,僅得為所得稅核定、徵收、執行及行政救濟目的使用;4.不是具體個案不提供,即一方並無義務進行「自動」或「自發性」資訊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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