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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之修訂
配合保險法第143條之4至6等條文增訂資本適足、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資本嚴重不足等級之劃分及立即糾正措施機制,依保險業資本適足率等級採不同之監理措施等,金管會於2015年05月18日,以金管保財字第10402503001號,發布「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增修條文,並將於2016年1月1日施行,擇要說明重點如下:
一、資本適足率不足時之相關監管措施:明定保險業之資本適足率等級為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或資本嚴重不足時,主管機關應採取相關措施。
二、資本適足率之揭露:有鑑於資訊充分揭露有助市場健全發展、提升經濟效率,並為促進業者加強風控,於修正條文第9條中明定保險業應分別於每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及每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更新其每營業年度及每半營業年度之資本適足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