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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房地合一稅制改革修正案
為使不動產稅制合理透明,逐步落實居住正義、改善貧富差距,立法院於2015年6月5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六條之一修正案,自2016年1月1日開始實施。
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課稅範圍:為保障現行自有房屋者的權益,僅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其交易方納入課稅範圍;惟為有效抑制短期投機及炒作,若該房地係於2014年1月2日之後取得,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且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仍納入課稅範圍。
二、稅基計算:以房地總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及公告土地現值漲價總數額,所得之餘額作為課稅稅基。
三、個人稅率:針對自然人部分,為鼓勵境內居住者購買並長期持有房地,針對境內居住者及境外居住者買賣房地,依其持有年數,分別適用不同稅率:
持有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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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居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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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居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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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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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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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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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一年、二年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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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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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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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二年、十年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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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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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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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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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營利事業稅率:針對總機構在境內的營利事業,仍維持17%稅率課徵,但針對總機構在境外的營利事業,房地持有一年以內出售稅率調高為45%、持有超過一年出售稅率調高為35%。
五、自用住宅減免及優惠:針對境內居住者買賣自用住宅,為了保障民眾居住權益,若該住宅為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之戶籍地,實際居住連續滿六年且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則於出售時,課稅稅基四百萬以下免稅,超過四百萬部分按10%稅率課徵。
外界普遍認為,房地合一稅制改革對房地產未來發展有一定影響,惟能否減少房地產炒作及有效抑制房價,仍值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