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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陳敬宏/陳東良

財政部201534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新增營利事業從事企業重組之利潤分配應符合常規規定,並放寬原預先訂價協議申請資格及增加預先訂價之預備會議申請機制。
 
參照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之「跨國企業與稅捐機關移轉訂價指導原則」(以下簡稱OECD移轉訂價指導原則)第九章內容,財政部本次修正增訂企業重組時應就風險之特殊考量、常規補償及重組後受控交易之合理補償或報酬等因素予以考量,俾利營利事業評估企業重組利潤分配是否符合常規交易之遵循。上開修正,營利事業自今年5月辦理20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至於2014年度以前之企業重組,營利事業可以提供足資證明重組利潤符合常規之其他移轉訂價文據代替之。
 
此外,財政部本次修正尚放寬原預先訂價協議申請資格及增加預先訂價之預備會議申請機制。在申請資格方面,由交易總額10億元以上或年度交易金額5億元以上,放寬為交易總額5億元以上或年度交易金額2億元以上;在增加預先訂價之預備會議申請機制方面,營利事業可於交易所涵蓋之第1個會計年度終了(亦即預先訂價協議申請期限)3個月前先以簡化文件如:集團全球組織架構、企業主要經營項目、受控交易類型與功能風險分析及申請預先訂價協議理由等提出預備會議申請,俟稽徵機關審視同意受理後,再進一步備妥移轉訂價報告等詳細資料,提出正式申請,以增加預先訂價協議申辦制度之彈性、提升營利事業申請意願,俾有效降低跨國企業雙重課稅之風險。
 
本次修正,並將成本及營業費用淨利率納入可比較利潤法所使用之利潤率指標及將決算申報納入移轉訂價查核範圍。另對於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提示文據或未能提示,稽徵機關亦未查得收入資料,得按「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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