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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余天琦/劉瑋庭

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業經2015331日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40130451號通過部分條文修正,且勞動部另於201547日預告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主要重點如下:

 
壹、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一、鑒於女性勞工夜間於雇主工作場所以外從事工作之類型日益增加,如記者、保險業務員、駕駛或房仲人員等,對於加強該等夜間外出工作之女性勞工保護方面,本次修法要求雇主應善盡以下安全衛生管理責任:
 
1.         事前執行危害辨識;
2.         告知工作環境危害因素並制定防護措施;
3.         施以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4.         必要時,應提供個人防護用品,如哨子、防狼噴霧劑等。
 
二、若雇主未遵循辦理者,依照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79條第1項第1款,將處新台幣2萬元至30萬元罰鍰。
 
貳、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一、配合201524日勞基法第28條之修正,「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用以墊償積欠之工資部分,同一事業單位之勞工可受領之墊償數額,合計以6個月為限。
 
二、退休金及資遣費之墊償數額合計以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三、配合勞基法第56條之修正,雇主應按月提撥勞退準備金,且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檢視並估算勞退準備金數額是否足以給付次一年度符合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總額,該數額應依以下勞基法規定之退休金給與標準計算方式為之:
 
1.         勞工人數:
當年度年底在職之適用勞基法退休金規定及適用勞退條例之勞工,次一年度預估成就勞基法退休條件者。
 
2.         工作年資:
自受僱之日起算至預估年度年底止。
 
3.         平均工資:
以當年度年底之一個月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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