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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優先權程序之簡化



根據先前實務,申請台灣專利並主張優先權者,除需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外,申請人尚須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首頁影本(一份)及其中譯本(二份)。由於各國專利專責機關出具之優先權證明文件首頁多附有英文,智慧財產局於2015年2月16日公告簡化規定如下:
 
申請專利主張優先權者,毋須再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首頁影本及其中譯本;如智慧財產局認有必要時,將通知申請人檢附之。
 
前述公告之生效日為2015年2月16日, 並可回溯適用舊案;已向IPO提出申請之案件, 均可比照公告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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