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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公布公平交易法修正條文



公平交易法(「公平法」)修正案業經立法院於2015年1月22日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2015年2月4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4311號令公布;除第 10、11 條條文自公布三十日後施行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次修正案為公平法自1992年施行以來首次進行之全文修正,變動幅度甚大,除重整法規結構,以明確區分限制競爭及不公平競爭相關規範外,並將其中之結合申報制度、聯合行為之執法、不實廣告、著名表徵保護、調查權、罰則等規定均予調整修改,對於各事業均將產生重大影響。以下簡述此次修法的法規結構調整、不公平競爭、行政調查與裁處,以及罰則與行政救濟等相關規定的重要變動:
 
(一)法規結構調整
 
1.    過去「限制轉售價格」(原第18條;現行第19條)及「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行為」(原第19條;現行第20條)等事項原係規範於「不公平競爭」章下,新法釐清該等事項實屬對市場競爭秩序產生影響之限制競爭行為類型,故將之移列於「限制競爭」章中。
 
2.    惟舊法第19條第3款中用以處理不當以贈品贈獎方式進行促銷之行為者,因本質上屬不公平競爭,故另於「不公平競爭」章新增第23條處理。而舊法第19條第5款中關於不當獲取他人產銷機密等事由,則予以刪除,並回歸營業秘密法規範。
 
(二)不公平競爭
 
1.   就認定不實廣告時應納入判斷之事項,增訂概括規定,即只需係「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已達招徠交易相對人目的者,即受本法規範。舊法時所列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等事項,則明定僅屬例示。
 
2.   增訂事業不得以不當之贈品贈獎方式進行促銷之,並授權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訂定相關辦法。此項新增規定並將取代舊法第19條第3款成為現行「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贈品贈獎促銷額度案件之處理原則」之授權依據。
 
(三)調查及行政裁處
 
1.   增訂公平會得就可為證據之物予以扣留之規定,並明確規定受調查者除有正當理由外,對公平會所為調查措施有配合之義務,亦即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
 
2.   未來受調查事業若已採取具體措施消除涉嫌違法行為,公平會可中止案件調查,以節省行政成本。
 
(四)罰則及行政救濟
 
1.   針對不配合公平會調查者,提高裁處罰鍰之額度。
 
2.   新法明文規定對於公平會之處分無須經訴願程序,而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但於新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案件,仍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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