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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奧租稅協定自2015年1月1日起適用


彭運鵾/李筱敏

為避免雙重課稅、改善我國投資環境,以及增加外資對我國投資之吸引力,財政部近年來努力推動簽署租稅協定。繼盧森堡之後,我國與奧地利簽定租稅協定,成為我國第28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該協定於20141220日生效,其適用日期,依據該協定第27條規定,屬就源扣繳稅款者,為201511日起給付之所得;屬其他稅款,為課稅期間始於201511日以後課徵之稅額。
臺奧租稅協定共28條,其中租稅減免稅措施對於雙方經貿、投資及科技交流較有影響者,包含營業利潤免稅,以及股利、利息、權利金及證券交易所得等項目適用優惠扣繳稅率。此協定之簽署,對於提高兩國企業獲利及建立兩國產業供應鏈均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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