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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釋字第725號解釋對於聲請釋憲實務之影響



根據統計,過去7年中,大法官定期違憲宣告解釋使用率超過5成,可謂為大法官最常使用之違憲宣告方式。由於大法官宣告法規違憲,當事人本應能獲得救濟,惟因採取定期失其效力之方式,於法規未失其效力前,當事人是否仍能主張救濟,即產生爭議。過去最高行政法院採取否定見解,釋字第725號解釋(下稱「本號解釋」)則推翻此一見解,茲簡要分析本號解釋如下:
一、             定期失效違憲宣告之性質及要件
本號解釋理由首次指出,宣告法規違憲有「法規真空狀態」或「法秩序重大衝擊」之情形時,大法官得考量相關因素宣告法規定期失效。從聲請憲法解釋之角度而言,由於定期失效解釋對於聲請人未來之救濟仍屬充滿變數之結果,為避免獲得定期失效解釋,聲請人應於聲請書中適度加入個案不具有「法規真空狀態」或「法秩序重大衝擊」之情形說明,以爭取避免大法官為定期失效解釋。
二、             定期違憲宣告解釋原因案件當事人得聲請救濟
釋字第725號解釋文之核心段落,即宣告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615號判例違憲不再援用,定期失效解釋之原因案件當事人得提起再審或其他救濟,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
三、             大法官於釋字中所為救濟諭知之效果
本號解釋特別指出:「為使原因案件獲得實質救濟,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諭知;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大法官為具體救濟之諭知方法,陳新民大法官於本號解釋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認為,至少應包括以下事項:
1.         救濟之程序
2.         救濟之方式
3.         救濟期間
4.         具體的管轄法院及管轄權限(如釋字第七二0號向法院刑事庭提出準抗告)
5.         實質的判斷依據(例如釋字第七二0號解釋指明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一十六條提起準抗告)
6.         救濟範圍之大小(個案或通案)
由釋憲聲請人角度觀之,由於大法官作成解釋比例上既以定期失效解釋為多,而本號解釋已開大法官可為具體救濟諭知之門,聲請人自應於聲請時於釋憲聲請目的,亦即「釋憲聲明」中指明上開陳新民大法官所建議具體諭知項目,供大法官參考審酌,以爭取獲得大法官具體諭知之機率。
最後,無論是民事訴訟法第500條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或刑事補償法第22條之規定,均有「判決確定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再審」之相關規定,而實務上常發生因聲請人聲請解釋及補充解釋,計入過程中等待大法官受理即做出解釋之時間,與提起相關救濟所發生時間而逾越5年,因此不能再提起再審者。就此,湯德宗大法官即於本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直言,本件應參考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第64條第2項之規定,同時諭知:「聲請案自繫屬本院之日起,至本解釋送達聲請人之日止,不計入法律規定再審之最長期間」,俾使該聲請人得引據本解釋,就原因案件提起再審。
因目前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第64條規定尚未通過,且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及刑事補償法等相關再審提起期間之規定仍屬有效,為免因聲請解釋而罹於再審期間,聲請人實應於聲請時特別向大法官請求「聲請案自繫屬本院之日起,至本解釋送達聲請人之日止,不計入法律規定再審之最長期間」之諭知,提醒大法官關於個案再審期間之問題。
本號解釋一舉推翻實務於定期失效解釋聲請人提起救濟時以法規仍屬有效為由拒絕受理之錯誤見解,正式將大法官解釋制度納入公法訴訟救濟之一環;而本號解釋所提及之具體救濟諭知,亦顯示憲法訴訟制度漸漸成形。本號解釋之內容及大法官意見書之相關討論,值得做為將來聲請釋憲應注意之重要事項,應予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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