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平交易法修正案



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平交易法修正案

 

立法院於2015122日通過公平交易法(「公平法」)修正案,該修正案係公平法自1992年施行以來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修正案所涉及的議題甚廣,包括結合申報制度、聯合行為之執法、限制競爭行為及不公平競爭行為等,均在本次修正的範圍內,可預見對於事業未來外部行為規範及內部遵法守則均將產生重大影響。

謹說明及分析本次修法重點如下:

()結合申報

1.  於判斷是否合致結合定義以及是否達到結合申報門檻時,新法明定關係企業(包括兄弟公司)之持股及銷售金額均應併同計算,而不以具控制與從屬關係之母子公司為限。

2.  商業實務上,除一般常見以公司持股外,常有由特定自然人控制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或事業透過自然人或團體持股之情形,故有必要將該等透過自然人或團體持股以達實質結合效果之行為納入規範。是以,新法將自然人或團體有控制性持股者納入事業結合範疇,而不受限於事業組織型態。

3.  於審理有限制競爭疑慮之重大結合申報案件時,或有時間不夠充裕之情形,故新法將審查期間由原本30日,並得延長30日,修正為得延長60日。

4.  為使銷售金額門檻更符合特定產業之結合管制需求,新法授權公平會得擇定行業分別公告銷售金額門檻。

5.  值得注意的是,於修正草案中公平會原提案刪除市場占有率門檻,以簡化事業判斷結合申報門檻之作業成本,惟本次通過之新法並未予以修正而維持銷售金額與市場占有率雙重門檻。

(二)聯合行為

1.  考量實務上公平會常難以取得成立聯合行為之直接證據,故為有效遏止聯合行為,新法增訂「合意推定」條款,允許公平會可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等間接證據推定合意存在。此項規定,實質上等於將「合意」此聯合行為要件之舉證責任,改由被調查或處罰之事業承擔,故對於受調查之事業而言,必須更積極舉證證明所為商業決定之自主性及合理性,以避免因市場狀況(如價格上漲)等因素而遭推定有聯合行為存在。

2.  聯合行為及其他限制競爭行為之罰鍰額度均提高為現行規定之2倍,亦即首次違法者最高裁罰金額為最高新台幣5000萬元,而累犯則可罰至新台幣1億元。若經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則仍維持原本規定,得處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述金額限制。

3.  參考行政罰法之規定,授權公平會得扣留調查所得可為證據之物。然而,公平會於修正草案中極力爭取能加強其執法能力的行政搜索及扣押權,則因牽涉層面太廣而未能通過。

4.  實務上聯合行為等限制競爭行為案件,因事實較為複雜,相關違法事證之直接證據取得困難,且必須提出經濟分析以補強說明,故新法將限制競爭行為裁處權時效自目前三年延長為五年。

(三)限制轉售價格

參考國際潮流之趨勢,新法將禁止限制轉售價格之規定從「當然違法」改為得用「合理原則」判斷其適法性,故上下游廠商間對於價格決定安排將有更大的彈性空間。

(四)法規結構面之修正

1.  未來受調查事業若已採取具體措施消除涉嫌違法行為,公平會可中止案件調查,以節省行政成本。

2.    為維護獨立機關之專業性與公信力,減少不必要行政干預,新法明文規定對於公平會之處分無須經訴願程序,而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經過此次公平法的全面修訂,我國競爭法法規實務勢將呈現新的面貌,事業也必須依據新法確實做好法令遵循之相關作業。

若您有任何疑問,請隨時與本所聯繫。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