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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設計」專利申請案之圖式應達到如何的充分及明確程度



中華民國專利法於規定一設計專利之說明書及圖式應明確且充分揭露申請專利之設計,使該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該設計。中華民國專利法並在最近一次(2012年)修正中加入「物品之某一部分之設計」為可被准予設計專利之標的之一。然而,因「部分設計」可能僅涉及一物品之某一個面或一小部分的外觀形狀,一件部分設計專利申請案的圖式究竟要揭露到何種程度始可被智慧局認定為明確且充分?以下茲將2013年1月1日新修正的專利法施行以來之實務作法概略整理如下:
 
一、部分設計之圖式揭露內容,原則上包含「主張設計之部分」與「不主張設計之部分」,而該「不主張設計之部分」之表示方式應於說明書之「設計說明」欄中說明之,例如:陳述「圖式所揭露之虛線部分,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圖式中一點鏈線本身所圍繞者,係界定本案所欲主張之範圍,該一點鏈線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等。
 
二、舊版設計專利審查基準規定:「新式樣圖面應由立體圖及六面視圖(前視圖、後視圖、左側視圖、右側視圖、俯視圖、仰視圖),或二個以上立體圖呈現。並得繪製其他輔助之圖面。新式樣之圖面應標示各圖名稱;各圖間有相同、對稱或其他事由而省略者,應於圖面說明註明之。」亦即,智慧局過去明訂設計專利圖式應包括「一立體圖與六面視圖」或「至少兩個能夠展現所有視面的特徵的立體圖」,原則上僅在數個視面彼此相同或對稱,故可由其一視圖直接得知另一視圖之內容時,得以文字敘述二者相同或對稱,而無須提供該另一視圖。但新版設計專利審查基準則明定:「對於具三度空間之立體設計,通常必須備具立體圖及多張其他視圖(例如另一立體圖,或前視圖、後視圖、左側視圖、右側視圖、俯視圖、仰視圖等視圖)以充分揭露申請專利之設計的各個視面。……若申請專利之設計的部分視面為普通消費者於選購時或使用時不會注意,或其為全然平面而不具設計特徵者,該視面之視圖亦得省略之。」新版審查基準舉了一個可省略視面的例子為「掛鐘的背面」。換言之,新版審查基準明確指出若某些視面非為選購時之重點視面、沒有設計特徵之視面等,申請人可以陳明理由而省略這些視圖。但是,目前實務操作上,究竟由誰來認定被省略的視面是否為消費者選購時或使用時不會注意的視面?並無明確標準。現況是智慧局接受某些案例的某一視面被省略(例如冰箱的底面),但不接受某些案例省略某些視面(例如車輛保險桿與車輛裝配用的內表面(背面))。
 
三、又,針對某物品所作的部分設計之設計特徵若只在某一、二個視面上出現時,其他的視面因不具有申請人所設計或欲主張之設計特徵,申請人可否陳明理由而省略這些視圖呢?答案為否。目前智慧局實務操作上仍然要求申請人必須提出「一個立體圖與完整的六面視圖」或至少兩個能看清各視面的立體圖,這些視圖上必須至少清楚地顯示該設計所施予之物品的「外輪廓」,不主張設計特徵的外輪廓線可用虛線表示,而欲主張設計特徵的外輪廓及其他特徵則用實線繪製。
 
綜合現行實務作法,雖然新版審查基準看似允許設計專利申請人陳明某些視面的設計不具重要性或不具設計特徵而可省略,但智慧局仍然要求申請人呈送能看清每個視面外輪廓的充分圖面,不論這些視面上是否具有欲主張之設計特徵。
 
為確保設計專利符合形式要件,設計專利於申請時就必須呈送充分揭露的圖式;日後補送圖面可能會產生引入申請時所未揭露設計特徵的問題,而遭到智慧局以修正圖式超出申請揭露範圍為由駁回修正,最終以申請圖式不充分明確而不准予專利。因此,建議申請時即提出能充分揭露欲主張之設計特徵及能看清物品各視面的輪廓的圖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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