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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伴唱機音樂授權單一窗口化


黃紫旻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與國內三大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歷經多次協調,依法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21日,指定由「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擔任該三大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單一窗口,並擬定共同使用報酬率。因此,自104年1月1日起,於營業場所利用電腦伴唱機進行音樂著作公開演出(即演唱歌曲)之業者,即可直接向該單一窗口洽商授權並支付共同使用報酬,即可一次取得該三大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完整授權,毋庸另外取得個別授權。
 
台灣目前管理音樂著作之集體管理團體,除前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外,尚有「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會」(TMCS)等共三大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台灣業者於營業場所以電腦伴唱機提供音樂予消費者唱歌之行為甚為普遍,該行為實係利用著作財產權人之公開演出權。由於電腦伴唱機中所灌錄之歌曲甚多,通常會包括該三大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所管理之著作,因此業者必須向該三大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事先取得授權,以避免法律糾紛。
 
然而,由於業者不黯法律,常發生其等認為與其中一家集體管理團體簽約授權後,即可同時取得其餘兩家集體管理團體之全部授權之誤解,導致業者於向其中一家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後,仍須面對其餘兩家集體管理團體主張權利之情形,使得業者產生極大之困擾。
 
因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與該三大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多次協調後,自104年1月1日起,業者即可直接向前述「單一窗口」之機制,向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洽商授權,並支付「共同使用報酬率」每年每台新台幣9,000元,一次同時取得該三大集體管理團體之完整授權,以合法利用相關音樂著作,解決多年來收費多頭馬車的問題。此一方式相較於過去採取個別授權之方式,亦可享有授權價格上之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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