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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勞」問題之預防


余天琦/劉瑋庭

一、由於我國「過勞」案件引起社會普遍關注,因此,各級勞工主管機關的勞動檢查單位將於104年擴大勞動條件檢查,以維護勞工之身心健康。
二、「職業安全衛生法」於第6條已增訂相關「過勞預防條款」,規範雇主使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時,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三、為預防過勞意外案件,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亦已公布「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等相關指引,文件當中二項重要的內容如下:
(一) 評估是否因「長時間工作」加深負荷,係以發病當日至發病前1至6月內的加班時數多寡(每兩週84小時工時以外之時數)定之。若(i)發病日至發病前1個月之加班時數超過92小時,或(ii)發病日至發病前2至6個月內,月平均超過72小時加班時數,其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與發病之相關性極強。
(二) 發病日前1至6個月,加班時數月平均超過37小時,其工作與發病間之關連性,會隨著加班時數之增加而增強,應視個案情況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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