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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簡介



電腦資訊業為高科技產業重要的一環,隨著電腦資訊科技之發展,電腦軟體之應用已廣泛地滲入人類生活各個層面。為保護電腦軟體之相關發明並促進電腦資訊業之發展,我國前已於民國(下同)8710月公布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並曾分別於97年及103年進行修訂。

 

然而,近年來因人工智慧、物聯網、大數據、區塊鏈、自動駕駛等技術蓬勃發展,帶動各領域新型態之應用與發明,該等發明之專利通常以電腦軟體或電腦實現之觀點進行審查。為因應新科技及新領域之變動,以及配合審查實務需要,實有再度調整現行審查基準之必要。基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109年起即著手進行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之修訂,並於110224日舉辦公聽會,廣納各界之意見。

 

謹說明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之重點如下:

 

一、明確規定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發明定義(即適格性)判斷原則

在適格性判斷上,現行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主要採取歐洲專利之「進一步技術功效」及美國專利之「簡單利用電腦」為判斷原則。然而,實務上該判斷流程較不明確,且拿捏尺度不一致,其中「進一步技術功效」之判斷原則甚至隱含部分進步性之概念。為因應多元化的電腦軟體相關發明,智慧財產局採取鼓勵創新的開放態度,經研議多國有關發明適格性之現行審查標準後,採取與我國法制較相符的日本作為主要參考對象,刪除原基準所載之「進一步技術功效」及「簡單利用電腦」判斷原則,明訂以請求項之發明為適格性判斷對象及相關的判斷步驟與流程圖,並以案例輔以說明。除了記載明顯符合或明顯不符合發明定義之外,亦增訂無法明顯判斷之審查規則,使判斷原則更臻明確。

 

二、使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進步性判斷原則與審查基準之進步性總則一致

配合現行審查基準中進步性總則之內容,新增「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否定進步性之因素」與「肯定進步性之因素」相關節次。此外,將現行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中所載之「技術領域之轉用」、「將人類所進行之作業方法予以系統化」及「將先前硬體技術所執行之功能軟體化」等相關規定納為「簡單變更」之否定進步性因素。例如,許多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係使用與前案相同或相似之軟體、操作流程或工智慧模型來處理不同的資料類型(如將處理財務數據之軟體應用於處理醫療數據),此一類型之發明可能會被審查委員視為是簡單的技術領域之轉用,而被認為不具進步性。因此,申請人在申請這類技術領域轉用之專利時,建議於說明書中詳載該技術領域轉用中軟體與硬體結合所遭遇之技術問題、該轉用所導致之硬體或軟體上與前案所載者之差異,及該差異或該轉用所產生之無法預期之技術功效等內容,以增加該發明具有進步性之機會。

 

三、新增人工智慧等相關審查事項與案例

由於現行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所載之案例已無法適用於前揭之新興產業,故該草案新增許多有關人工智慧及其相關領域之案例(例如法定不予專利之標的、適格性、進步性、未充分揭露等案例),以作為專利審查人員及專利從業人員之參考。

 

綜上以觀,此次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草案之修訂,其幅度較前兩次修訂為大。為使專利從業人員於處理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案件時能有所適從,許多專利從業人員於110224日所舉辦之公聽會中,強烈建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能於該基準中囊括更多案例(尤其是正面的案例),俾使專利從業人員能更有所據,為客戶之發明提供最佳之保護,進而促進本國新興電腦資訊產業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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