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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發布因新冠肺炎疫情致營運困難事業之紓困振興辦法


施穎弘/林萱旻

為紓解因新冠肺炎疫情所帶來的景氣衝擊,經濟部針對製造業、服務業等產業訂定紓困計畫,於109年3月12日發布「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下稱本辦法)」,並於4月20日再行修正,擴大補助範圍,新增企業薪資補貼等措施。
 
本辦法針對產業別為製造業、服務業或其他經經濟部認定之事業,在符合一定要件下,提供其員工薪資及營運資金之補助,分別為「員工薪資補貼」與「營運資金補貼」。兩者可同時申請,申請期限至7月31日止。以下分別就兩者介紹措施內容與申請條件:
 
一、員工薪資補貼
1.     補貼對象:艱困事業
本辦法所稱艱困事業,應符合以下兩要件:
(1)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或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
(2)  109年1月起任連續兩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之營業額較109年內任一個月、108年下半年之月平均、108年之同期、107年之同期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期間之營業額減少達50%,經主管機關、受主管機關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金融機構認定屬實。
2.     條件:
(1)  於補貼期間,不得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亦不得解散、歇業或有其他主管機關公告之情事。主管機關若發現有前述情事,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款項。
(2)  不可重複受領其他政府機關之薪資補貼或營運資金補貼。
3.       補貼內容:
(1)  補貼額度:每位員工經常性薪資4成,每人每月上限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
(2)  補貼期間:109年4到6月,最多補貼三個月。
 
二、營運資金補貼
1.     補助對象:艱困事業
定義請參考「員工薪資補貼」之說明。
2.     條件
與「員工薪資補貼」相同。
3.     補貼內容:
依艱困事業員工人數乘以1萬元計算補貼額度,提供一次性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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