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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國法院對於SARS相關判決為鏡—新冠病毒疫情對於我國法下契約所生影響之簡述


蔡東賢/陳婉青

前言
新型冠狀病毒於全球造成大流行,而因各國政府所採取之措施,各行業不免受到一定程度之影響,若因此造成契約履行之障礙,契約當事人是否有法律途徑得尋求救濟?由於我國曾於西元2003年間受到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之影響,本文研究相關法院判決,試圖從中整理法院就因法定傳染病而影響契約之履行時之態度,盼能有助於未來相關問題解決之參考。
 
不可抗力
我國民法部分章節對於不可抗力之事由亦有相關規範,契約當事人得因不可抗力事由致契約無法依約履行時,免除其契約下之賠償責任。例如,民法第634條本文雖規定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然該條但書亦載明,「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又例如,民法第508條第2項規定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然而,何謂「不可抗力」?何種情形構成「不可抗力」?由於法律條文抽象,而契約雙方當事人之利益通常又不一致,紛爭即因此而產生。
 
由於契約之類型及其所約定之條款均不盡相同,新型冠狀病毒之大流行是否得被視為「不可抗力」事件,原則上,應於個案中一一進行判斷。以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419號民事判決為例,該案背景事實大略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弱電系統及管線委商維護契約,然履約期間突遇SARS爆發,而上訴人因未採取足夠之措施,以防免被上訴人之工作人員染疫,致被上訴人之工作人員拒絕提供勞務,進而導致被上訴人未能依約派遣充足人員至現場進行工作,上訴人並據此請求被上訴人依約給付懲罰性違約金。該案法官認為SARS當時疫情,及經政府公告列為法定傳染疾病等情,應認該當系爭契約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五款所定瘟疫之情形,則因SARS疫情導致被上訴人維護人員辭職,因而9251日、2日、5日至9日、12日、13日,到工維護人員不足約定人數,即屬該條項所列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被上訴人因SARS疫情之不可歸責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乃依該條項約定,於9265日以文字(92)字第90547號函請求三軍總醫院同意展延履約期限,遭該院拒絕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被上訴人函文足稽。惟SARS疫情係突然爆發,當時情況又甚危急,非被上訴人可得預知,上訴人不同意展延履約期限,實有違誠信原則。是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第8條第49項約定,依缺工90人次計算,處被上訴人以每人次每日扣除該月維護費應給付價金百分之1違約金,共扣款575,506元,即非有據,被上訴人請求返還,應屬有據。」。
 
另一方面,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國貿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係於SARS疫情爆發後始訂立耳溫槍買賣契約,則上訴人在承諾出售耳溫槍之前,即應知悉買賣標的物取得之難易程度,然為圖得利,上訴人仍與被上訴人簽訂買賣契約,且上訴人僅與一家廠商接洽,而未積極尋找其他貨源以履行與被上訴人間之買賣契約,故上訴人就契約之履行顯未盡其出賣人之注意義務而有過失,不得以SARS疫情為由,主張其就債務不履行不可歸責而免除賠償責任。
 
由前開判決可知,若契約當事人單以新型冠狀病毒大流行為由,主張對於契約之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無過失,似難為法院所接受。換言之,主張因新型冠狀病毒而無法依約履行之一方,應證明新型冠狀病毒之大流行對其契約義務之履行有直接因果關係。此外,在判斷契約之履行是否因新型冠狀病毒而受影響時,我國法院似係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程度為標準,衡量當事人一方契約義務之履行是否有過失。
 
情事變更
除上述不可抗力事由外,契約當事人或得主張因新型冠狀病毒之大流行而有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我國民法第227-2條第1項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國貿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為例,法院認為上訴人以SARS疫情為由而主張對於無法依約交付耳溫槍屬不可歸責,並無理由;然而,SARS疫情之爆發確實導致耳溫槍市場需求大增,而產生供不應求、取得不易之情形,若令上訴人依兩造買賣契約原有效果履行將顯失公平,故有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法院並進而調整上訴人應賠償予被上訴人之損害賠償金額。
 
若契約雙方當事人就是否有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或契約之條款應如何進行調整無法達成共識,則主張因情事變更而受影響之一方勢必需尋求法院之介入。在此情形下,我國法院近來見解似傾向認定,民法第227-2條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須待法院為形成判決確定後其請求權始告發生,而行使情事變更形成權除斥期間之規定雖未有明文,然此畢竟為例外之救濟制度,為免契約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長期處於不確定之狀態,解釋上應依各契約之性質定其除斥期間。
 
結論
新型冠狀病毒對於契約之履行究竟會有如何之影響?其影響範圍如何均未可知,然藉由本文對於我國法院在SARS疫情期間所生契約爭議作出之判決加以分析,盼能幫助契約當事人初步瞭解其於我國法下所可能面臨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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