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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等判斷與先前技術阻卻



根據現行專利侵權判斷要點,判定被控侵權對象是否構成侵權,應先判定被控侵權對象是否符合「文義讀取」;如果不符合「文義讀取」,再進一步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是否適用「均等論」。「均等論」的適用與否需受限制事項約束,包括全要件原則、申請歷史禁反言、先前技術阻卻及貢獻原則等;若有任一限制事項成立,則應判斷被控侵權對象不構成均等侵權。
 
智慧財產法院於109年2月10日作成108年度民專訴字第74號判決,即以「先前技術阻卻」否定均等侵權。於判決理由中,法院並闡述何以均等論必須以「先前技術阻卻」加以限制之法理,在於「平衡專利權人與公眾之利益」;蓋如果專利權人藉由均等論主張擴大系爭專利請求項的範圍,使其涵蓋單一先前技術,或單一先前技術與申請時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之簡單結合,經擴大的範圍不僅侵犯公眾利益,也可能造成專利權無效。
 
上開判決中,原告主張之系爭專利的發明目的係提供一單鍵搜尋式遙控器,只需按住搜尋鍵一次即可搜尋到電器代碼,操作上不需區分電器品牌,簡化操作方式並且節約時間。依據其專利說明書所述,過去由於電器品牌眾多,每個品牌有多個機型,所以指令碼組別多如繁星,故傳統萬用遙控器可能需按壓多次搜尋鍵,經重複多次的搜尋作業,才能找到對應的指令碼。而系爭專利所提供之「單鍵搜尋式」遙控器即可改良此問題。
 
相對於系爭專利,被告之系爭產品在設定時需按設置鍵,再依各品牌對應鍵進行搜尋,最後再按設置鍵進行記憶並結束設定,因此從開始設定到完成鎖碼至少需按壓3次按鍵才能完成設定。被告認為並不構成文義讀取。
 
原告則主張系爭產品不過是將系爭專利之「單鍵式」簡單替換為「多鍵式」,屬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或顯而易知者,且系爭產品所執行的功能及所得到的結果,與系爭專利的技術特徵實質相同,故應構成均等侵害。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否決原告均等論之主張,認為如果系爭產品需配合品牌的「多鍵式搜尋」,如此繁複耗時的按鍵操作模式屬原告所述系爭專利「單鍵式搜尋」之簡單替換,因而屬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或顯而易知,則需預先參照電器品牌的系爭產品係依照系爭專利說明書中所述傳統分批模式搜尋的萬用遙控器之已知技術,與該技術領域通常知識之簡單結合,符合先前技術阻卻之適用,應不構成均等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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