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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因應數位匯流、雲端科技的數位時代著作利用及調整合理使用規定、權利調和需要,健全著作權法制,智慧財產局109年1月30日公布著作權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調整「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之定義,並增訂「再公開傳達權」
(一) 修正不論是一般電視台播送或是透過網路平台直播節目均屬於公開播送,不再以網路技術區別,而公開傳輸權僅限於互動式的傳輸利用行為。
(二) 為提升著作權人的保護,新增了再公開傳達權,例如營業場所透過網路及螢幕設備播放影片,須向權利人取得同意或授權。
二、檢討著作權歸屬規定之合理性:
(一) 修正雇用人與受雇人得以契約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之對象,以符合契約自由原則,讓雇用人與受雇人之約定更有彈性。
(二) 修正出資人與受聘人間之法律關係,使受聘人無論為自然人或法人,出資人均得依約定直接成為著作人,以符合實務需要。
三、修正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一) 增訂學校遠距教學的合理使用,以擴大教學效果。
(二) 增訂圖書館等典藏機構得於適當要件限制下,提供讀者於館內線上瀏覽。
(三) 經常性辦理的非營利活動須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後即可利用;並且針對民眾日常在公園跳舞等身心健康活動,如攜帶自己的設備播放音樂,增訂不用取得授權或付費即可使用之規定。
四、修正損害賠償規定
(一) 為解決被害人對損害賠償舉證問題,得選擇直接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
(二) 增訂被害人得選擇依授權所得收取之權利金為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
五、修正不合時宜之刑事責任規定
(一) 本次修正後,刪除6個月法定刑下限規定,使法院得依個案衡酌,避免情輕法重的問題。
(二) 針對未經授權自國外輸入正版品後於國內銷售的行為,僅屬於民事責任,不再科以刑責。
(三) 未經授權而散布正版品之行為宜循民事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