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商標於國內外分屬不同商標權人,仍有可能主張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


蔡瑞森/陶思妤

所謂「真品平行輸入」,係指在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下,自行從國外進口同一商標真正商品之行為。現行實務見解多援引商標法第36條第2項前段規定,作為真品平行輸入不違反商標法之論據。根據該條文,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然而,「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是否限定為「同一權利人」,目前則仍有爭議。最高法院法院近期於108年度台上字第397號民事判決對此爭議做出了值得參考的見解。
 
本案上訴人在美國向訴外人(即原廠,系爭商標於美國之商標權人)官網訂購附有系爭商標之商品,再將該等商品進口至台灣。本案被上訴人則係原廠在台灣之授權零售商,為系爭商標在台灣之商標權人。由於被上訴人持續向臉書等各大通路行使其在台灣之商標權,上訴人遂提起本訴訟,主張被上訴人就真品平行輸入之水貨,不得向上訴人主張商標權。
 
本案第一審及第二審法院認為,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係以附有商標商品於第一次銷售時國內外商標權人為同一人之情形,上訴人自不得對被上訴人主張權利耗盡。
 
針對此爭議,最高法院觀察上開條文之立法意旨並說明,商標權人對於經其同意而流通於市場之商品,倘無同條項但書之情形,不問第一次投入市場在國內或國外,都不能再主張其權利。又商標權人以相同圖樣自行或授權他人於不同國家註冊商標,雖然在屬地主義概念下是不同的商標權,但其圖樣相同,本質上排他權的發生亦源自於同一權利人,不同國家之商標權人,只要彼此具有授權或法律上關係,亦對經授權註冊之商標權人發生耗盡結果。
 
最高法院針對本案事實指出,系爭商品所附商標之權利耗盡,是否未及於原廠同意在我國取得同一圖樣商標權之被上訴人,原審未察而逕謂被上訴人未自系爭商品第一次銷售或流通時取得報酬,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權利耗盡原則僅適用於國內外商標權人為同一人之情形,不無違誤。因此,最高法院認定本件上訴為有理由。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