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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修法簡介
立法院於108年12月31日三讀通過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文規定,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就營業秘密法規定的事項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以解決過去司法實務上曾出現的歧見。此外,此次修正亦增訂「偵查保密令」制度,重點如下:
偵查保密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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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權核發 |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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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為受偵查保密令之人 |
接觸偵查內容之犯罪嫌疑人、被告、被害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辯護人、鑑定人、證人或其他相關之人。 |
偵查保密令之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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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保密之偵查內容 |
應給予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偵查保密令之效果 |
違反者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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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保密令可否變更或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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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所有人可以怎麼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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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偵查保密令會受影響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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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在營業秘密刑事偵查程序中,營業秘密所有人必須提出證據證明擁有營業秘密,並說明營業秘密的內容、甚至研發的過程及與其他合作廠商的合作細節等機密資訊。但由於法令保護不夠周延,在偵查階段檢調機關所查扣及營業秘密所有人所提出的證據內容,常面臨被外洩的風險,可能對於營業秘密所有人造成再度的傷害。此次修法建立「偵查保密令」制度,使檢察官在偵查階段即可依職權核發偵查保密令,限制偵查過程中所涉及的機密資訊不得被任意揭露給其他人,如此可保障營業秘密所有人的權益,強化對營業秘密之保護,是營業秘密法制的重要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