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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修法簡介



立法院於108年12月31日三讀通過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文規定,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就營業秘密法規定的事項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以解決過去司法實務上曾出現的歧見。此外,此次修正亦增訂「偵查保密令」制度,重點如下:

 

偵查保密令

誰有權核發

檢察官

  • 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認有偵查必要時,得核發偵查保密令。

誰為受偵查保密令之人

接觸偵查內容之犯罪嫌疑人、被告、被害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辯護人、鑑定人、證人或其他相關之人。

偵查保密令之內容

  • 受偵查保密令之人。
  • 應保密之偵查內容。
  • 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就該偵查內容,不得為實施偵查程序以外目的之使用及不得揭露予未受偵查保密令之人。
  • 違反之效果。

應保密之偵查內容

應給予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偵查保密令之效果

違反者有刑事責任

  • 違反偵查保密令者(不論違反行為係於國內或國外發生),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違反偵查保密令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亦適用前項規定。

偵查保密令可否變更或撤銷

  • 檢察官於下列情事發生時,得變更或撤銷偵查保密令:
    • 偵查中應受保密之原因消滅
    • 偵查保密令之內容有變更必要
    • 案件經緩起訴處分或不起訴處分確定者
    • 偵查保密令有非屬起訴效力所及之部分
  • 法院於下列情事發生時,得撤銷偵查保密令:
    • 案件起訴後,營業秘密所有人或檢察官未於案件繫屬法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聲請秘密保持命令者

營業秘密所有人可以怎麼做

  • 對於偵查保密令之核發、撤銷及變更,營業秘密所有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 對於檢察官撤銷或變更偵查保密令之處分,得聲明不服
  • 營業秘密所有人得於案件起訴後,聲請法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 對於法院撤銷偵查保密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偵查保密令會受影響嗎

  • 若營業秘密所有人或檢察官,於案件繫屬法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起訴法院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 偵查保密令屬起訴效力所及之部分,在其聲請秘密保持命令範圍內,自法院為秘密保持命令裁定確定之日起,失其效力。
  • 若營業秘密所有人或檢察官,未於案件繫屬法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 偵查保密令屬起訴效力所及之部分,在法院裁定予以撤銷偵查保密令之範圍內,自法院裁定確定之日起,失其效力。

 

過去在營業秘密刑事偵查程序中,營業秘密所有人必須提出證據證明擁有營業秘密,並說明營業秘密的內容、甚至研發的過程及與其他合作廠商的合作細節等機密資訊。但由於法令保護不夠周延,在偵查階段檢調機關所查扣及營業秘密所有人所提出的證據內容,常面臨被外洩的風險,可能對於營業秘密所有人造成再度的傷害。此次修法建立「偵查保密令」制度,使檢察官在偵查階段即可依職權核發偵查保密令,限制偵查過程中所涉及的機密資訊不得被任意揭露給其他人,如此可保障營業秘密所有人的權益,強化對營業秘密之保護,是營業秘密法制的重要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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