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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2020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
以下簡要介紹適用於太陽光電設備之109年躉購費率,敬供參考:
一、第一型或第二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同意備案時之費率。屬第三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四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取得同意備案時之費率。舉例而言,如第三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109年6月20日取得同意備案,並於109年10月19日前完工者,適用第一期躉購費率。
二、併聯六十九千伏以上之供電線路,且有設置或共用升壓站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如其發電設備於取得同意備案後18個月內完工,或於110年12月31日前完工(以較晚日期為準),則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取得同意備案時之費率。惟須注意如升壓站已於109年1月1日前完工者,不適用前述規定。
三、109年躉購費率的其他獎勵措施包括:
(一)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採用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之「太陽光電系統結晶矽、薄膜模組實施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加成百分之六。
(二)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學校風雨球場屋頂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加成百分之六。
(三)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特定原住民族地區或偏遠地區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加成百分之一。
(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或花蓮縣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加成百分之十五。
四、除依據上述第三點加成費率之外,在下列情況下,另有額外加計費率作為獎勵:
(一)針對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繳納模組回收費用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費率另加計每度新臺幣0.0656元。
(二)裝置容量五百瓩以上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電業特高壓供電線路者,額外費率為每度新臺幣0.4674元;地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額外費率為每度新臺幣0.4506元;水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額外費率則為每度新臺幣0.4358元。
(三)提撥電力開發協助金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其加計費率相當於提撥費率。
下表為適用於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109年躉購費率:
再生能源類別 |
裝置容量 |
109年躉購費率(元/度) |
模組回收費(元/度) |
併聯電業特高壓供電線路費(元/度) |
||
第一期 |
第二期 |
|||||
屋頂型 |
1瓩以上未達20瓩 |
5.7132 |
5.7132 |
0.0656 |
- |
|
20瓩以上未達100瓩 |
4.4366 |
4.3701 |
- |
|||
100瓩以上未達500瓩 |
4.1372 |
4.0722 |
- |
|||
500瓩以上 |
無併聯電業特高壓供電線路 |
4.0571 |
3.9917 |
- |
||
有併聯電業特高壓供電線路 |
0.4674 |
|||||
地面型 |
1瓩以上 |
無併聯電業特高壓供電線路 |
3.9383 |
3.8752 |
- |
|
有併聯電業特高壓供電線路 |
0.4506 |
|||||
水面型 |
1瓩以上 |
無併聯電業特高壓供電線路 |
4.3319 |
4.2709 |
- |
|
有併聯電業特高壓供電線路 |
0.4358 |
|||||
註:第一期費率於1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適用;第二期費率於10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