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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版醫藥相關發明專利審查基準修正簡介



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以下稱「醫藥相關發明專利審查基準)業經修正並於108115日公告,10911日生效施行。

 

2020年版醫藥相關發明專利審查基準相較於2013年版之審查基準較顯著的改變包括:

 

(1)  列舉7種態樣說明治療方法之判斷

其中關於新增之第7種態樣,判斷「於活體外進行處理之方法」是否屬治療方法之重點在於,請求項是否明確地或隱含地包括返回生物體進行治療之步驟,至於活體外處理步驟與後續治療步驟之間隔時間長短及是否返回同一生物體則非所問。

 

(2)  化合物之藥學上可接受之鹽或酯、立體異構物、水合物等衍生形式得於化合物請求項中一併主張

2013年版醫藥相關發明專利審查基準並未提及化合物之衍生物之審查標準,2020年版醫藥相關發明專利審查基準則明訂「若於說明書已明確記載該化合物具有衍生形式,且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說明書關於該化合物之揭露,即可明瞭在無須過度實驗下製得該化合物之衍生形式者,得於化合物請求項中一併主張」。

 

(3)  對映異構物、多晶型、水合物原則上不具進步性

2020年版醫藥相關發明專利審查基準強調,對映異構物、多晶型、水合物原則上不具進步性,需由申請人說明所請對映異構物、多晶型、水合物無法輕易製得或具有無可預期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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