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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相同近似之中譯商標,應不予註冊


蔡瑞森/陶思妤

葡萄酒或蒸餾酒之風味,與產地之自然條件及人文背景息息相關。在挑選葡萄酒或蒸餾酒時,消費者也經常以產地作為購買之依據。因此,為保護葡萄酒或蒸餾酒之產地名稱,我國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9款便有規定:商標相同或近似於我國或外國之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且指定使用於葡萄酒或蒸餾酒同一或類似商品,而該外國與我國簽訂協定或共同參加國際條約,或互相承認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之保護者,不得註冊。
 
我國之官方語言為中文,然外國葡萄酒或蒸餾酒產地名稱之原文,可能為我國消費者不擅發音之外文。為方便稱呼或行銷,民眾或酒商往往會將產地名稱之原文自行翻譯為中文。對於此等外文葡萄酒或蒸餾酒產地名稱之中譯名,智慧財產法院近日於108年度行商訴字第32號行政判決之具體個案中,肯認了中譯名亦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9款之適用,
 
本案商標申請人為我國一洋酒進口商,分別以「托凱」及「皇家托凱」,指定使用於第33類「酒(啤酒除外);葡萄酒」商品,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本案參加人以此等商標與已獲歐盟委員會核准註冊之「Tokaj/Tokaji」匈牙利葡萄酒產區名稱近似為由,根據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9款對上述兩商標提起評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經審查,對上述兩商標做出異議成立並撤銷註冊之處分。
 
本案商標申請人主張,「托凱」及「皇家托凱」之命名來自匈牙利「Tokaj」地區之「Royal Tokaji Boraszati Zrt」酒廠,乃刻意排除既有翻譯並經相當時間研討獨創所得。而外文地理名稱「Tokaj」之正式中譯名應為「托卡伊」,與本案商標「托凱」或「皇家托凱」之外觀、讀音及意涵皆不近似。
 
對此,智慧財產法院首先說明,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以下稱「TRIPS」協定)第23條相關規定,相同或近似於「葡萄酒或蒸餾酒」之地理標示,並不以「使公眾誤認誤信」為必要。即使是翻譯用語或補充說明與該產地商品同類、同型、同風格、相仿或其他類似標示者,亦在禁止之列。
 
智慧財產法院進一步根據其職權調查結果指出,「Tokaj/Tokaji」葡萄酒產區名稱之中譯名,在本案商標申請日前已有「托凱」、「拓凱」或「多凱」等多種中譯名,原告所主張之正式中譯名「托卡伊」僅為其中之一。此外,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於我國或外國之「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應以呈現於消費者眼前之圖樣為斷,商標權人主觀認知或其設計原由並非所問。鑒於我國與匈牙利共同參加「TRIPS」協定之國際條約,而「托凱」與「Tokaj/Tokaji」外文之音譯讀音接近。智慧財產法院因此維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托凱」及「皇家托凱」所作出之撤銷註冊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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