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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修正公告


黃雍晶/王寶玲

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下稱「租金優惠辦法」)於本次修正前之規定,促參案件興建期及營運期之土地租金與申報地價間具有高度連動關係。然近年來因申報地價大幅上漲,促參案件若依據優惠辦法計算土地租金者,均面臨土地租金成本遽增致對案件產生重大影響,而屢生爭議。
為利主辦機關實務執行,並確保土地年租金計收足以支應當期地價稅稅額,財政部及內政部於2019年12月2日修正公告「租金優惠辦法」第二條規定,就公告修正後簽約之促參案件,其公共建設所需用地之土地租金,於興建期間按當期申報地價及課徵地價稅稅率之乘積計收,營運期間租金則按當期申報地價及課徵地價稅稅率之乘積,加計簽約當期申報地價百分之二計收。此一修正後規定,將大幅降低申報地價變動對於土地租金影響之程度,個案之土地租金變動風險亦將因而下降。另外,就已簽約之案件,優惠辦法之修正說明則載明:本條修正施行前簽約促參案,考量其樣態多元,個案規模、條件、財務規劃基準及招商條件各異,且係透過公開招商程序,依「實體從舊」原則,其土地租金仍應依個案投資契約約定及簽約時之相關規定辦理。
因此,已簽約之促參案民間機構,若認為修正後之租金優惠辦法較有利於個案之執行,然對於適用與否有所疑義時,建議應先檢視契約之具體約定,以進一步釐清能否適用修正後規定;但縱無法直接適用,亦仍有可能透過投資契約之其他機制,請求主辦機關參考修正公告後之規定進行調整。另外,倘為招商中之促參案件,亦應特別注意土地租金之計算方式,是否依較能因應風險變動之修正公告後條文辦理,或是否需特別向主辦機關爭取調整計算方式。茲因本所承辦國內多起指標性促參案件,且有諸多協助擬定、議定投資契約中土地租金條款,暨協助已簽約案件調整土地租金之案例,故無論已簽約或評估中之案件,若就土地租金之計收有任何疑義,本所均樂意本於專業及豐富經驗為客戶提供分析意見以爭取最大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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