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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環保法令近年發展趨勢及企業因應建議



近年來,環境保護之相關議題已成為全球人類共同關注的焦點,而兩岸政府對於環境保護工作也不遺餘力,對於環保法規之修法,不論是排放標準抑或違反之法律責任均日趨嚴格,且政府環保部門更為積極主動地進行執法工作,於此趨勢下,企業必須積極作好環保法律遵循工作,以降低企業經營之風險。本文將簡要介紹兩岸近年來重要之環保法規修法趨勢與執法情形,並整理本所多年來ESH法律遵循服務之相關經驗,提供企業如何進行環保法律遵循工作之建議。
壹、台灣部分:
過失汙染者的有責性
刑法第190-1條於2018年6月13日修正,依修正後的新法規定,廠商或事業場所之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若故意、過失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新法第190-1條與舊法不同之處,在於新法第190-1條移除犯罪者須符合「可能致公眾損害」之構成要件。不論排放汙染是否可能致公眾損害,汙染者都可能受刑事偵查或負擔刑事責任。此外,新法更進一步處罰過失犯,日後因未盡相當注意義務致污染環境的業者,再也無法以缺乏污染環境的主觀不法為由而免除刑事責任。新法第190-1條處罰過失犯的規定,預期將對臺灣民眾與工廠營運者產生顯著的嚇阻效果。
加重罰責與追討不法利得
臺灣的環境污染事件多以行政罰鍰作為處罰手段,僅有在汙染者為情節重大或累犯時,主管機關方處以停工或勒令歇業,若汙染為故意排放有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且致人於死或重大傷害時,方以刑罰相繩。為有效嚇阻違法,臺灣的立法者近年來逐漸加重環境法規中的刑罰與行政罰責任。
除2018年6月25日修正的空氣汙染防制法,將行政罰上限由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提高到2,000萬元,且空氣汙染致人於死者,汙染者可被最高處以無期徒刑並處以最高3,000萬元罰金,針對法人的罰金也提高到10倍外,廢棄物清理法及水汙染防治法在2017年及2015年的修法,均有加重刑事及行政罰責的類似規定。
此外,修正後的水汙染防治法及空氣污染防治法也增加追繳不法利得的新規定。過往企業經營者常以繳納小額罰緩,換取減省鉅額排污成本,為杜絕此種投機作法,新法賦予主管機關得在課處罰鍰外,同時向污染者追繳不法利得。無論是污染者的積極利益,或其應支出而未支出或減少支出的消極利益,均得依法追繳。
執法日趨嚴格
環境污染事件雖層出不窮,但檢舉或追查卻甚為困難,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囿於稽查人力有限,難以第一時間發現污染源,致現場證據難以保全,不僅增加嗣後究責的困難,更讓臺灣環保法規成為紙老虎。
為強化執法力度,新修正的水汙染防治法及空氣汙染管制法,均建立吹哨者保護制度,鼓勵內部員工舉報不法,俾使主管機關早日介入調查。另外,自2017年起,環保署於全台安裝數千枚小型空氣品質感測器,透過感測器即時回傳的數據,稽查人員即能找出工廠違法排放的時間、地點,並進行現場檢查,這些空氣感測器24小時運轉,有效分擔長期吃緊的稽查人力。
依環保署提供的統計數據,自環保法令2015年陸續修正以來,經查獲的非法排污案件量大幅增加,主管機關裁罰金額亦增加約1.5倍,不法所得的追繳數額則達1億餘元。而自小型空氣品質感測器安裝後,已有65件非法排放汙染案件被查獲,裁罰金額達6000餘萬元,也多課徵近2000萬元的空氣汙染防制費,可見前開執法措施確實收到顯著成效。
貳、中國大陸部分:
中國大陸環保政策、立法及執法之發展趨勢
近年來,中國大陸政府已意識到在追求GDP成長的同時,亦應重視對生態文明的保護,即兼顧生態環境與經濟發展的平衡,故對於生態文明與環境保護的治理觀念,已從早年的「污染治理」轉變為「事先預防」的監管邏輯。伴隨著此治理觀念的轉變而來的是一系列立法、修法及執法手段的調整。
在政策層面上,2001年出臺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即「十五」計劃)將環境保護列爲國家五年計劃重點項目,並訂立積極減排各類污染物及管控排放指標的發展方向;隨後於2006年及2011年分別制訂的「十一五」計劃及「十二五」計劃,水污染及大氣污染進一步被列為主要整治項目;在2015年10月29日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即「十三五規劃」)中,明確將「綠色發展」列為規劃方針,確立環境保護是所有排汙者的責任,提出「加大環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環境質量爲核心,實行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形成政府、企業、公衆共治的環境治理體系」等。
在立法層面上,以2015年實施之新環境保護法為標誌,中國大陸政府陸續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進行修訂,並出臺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土壤污染防治法,逐一完善對污染物防制的處理面向;此外,中國大陸亦全面推動信息公開、完善環境治理與保護的市場化機制,以加強環境污染治理。
在執法層面上,中共中央、國務院於2015年印發之《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明確對領導幹部於其任內發生之資源環境生態嚴重破壞事件實行終身追責制。可以想見,過往不作為之執法方式將大為改善。以2017年底江蘇省蘇州市昆山市的停產決定通知為例,昆山市政府為響應中國大陸中央政府對於環境生態保護的積極管理作為,昆山市兩減六治三提升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於2017年12月25日出臺「關於對吳淞江趙屯(石浦)等3個斷面所屬流域工業企業實施全面停產的緊急通知」,雖該停產決定隨即暫緩實施,但由此可窺見地方有關主管機關與執法部門亦將高度重視環境保護議題;另根據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於2019年3月公佈數據,2018年至2019年3月期間,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累計立案查處環境違法行為1.89萬件,罰款人民幣21.16億元,同比分別上升35%、135%;配合公安機關偵辦環境污染犯罪案件537件、抓獲犯罪嫌疑人1,575人,同比分別上升6%、68%。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生態環境部於2018年啟動的「千里眼計劃」,將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共「2+26」個城市及長三角地區41個城市的全行政區域按3公里×3公里劃分網格,並利用衛星遙感技術實施熱點網格監管。該等技術的利用將大幅提高重點區域環境監管效能。
參、企業因應建議:
由前述兩岸目前環保法規修法趨勢及執法情形可知,污染環境之究責範圍越來越廣、法律責任越來越重,如有環境污染行為之發生,對於企業之經營恐將會有嚴重之衝擊。因此,企業如何作好環保法規遵循之工作,實為降低企業經營風險之重要議題。茲謹整理本所多年來提供ESH法規遵循服務之經驗,建議企業可考量以下之作法:
1.   梳理企業所應遵循之環保法令,製作符合企業經營行為之環保法規遵循體檢表。
2.   依據環保法規遵循體檢表,就企業經營行為所產生之相關環保證照、文件留存情形、現場操作情形及記錄、裁罰記錄、企業環保法律遵循觀念及組織運作情形、環保事項控管文件(例如SOP、OCAP、ERP、主管檢核表、稽查項目等等)法規符合程度等方面,進行企業環保法規遵循之體檢,以確認企業所暴露之環保法律責任風險。
3.   依據體檢結果,將環保法律責任風險依其性質進行分類,並衡量法律責任風險之高低、缺失改善困難度及當地執法環境等因素,擬定適當可行之改善或控管風險之方案,以提升企業環保法規遵循程度。
4.   建立有效維持企業環保法規遵循良好狀態之管理體系,包括跨部門之環安衛組織、環保證照有效性之維持、環保文件之審核程序、法規變動鑒別程序、變動干擾因素之鑒別與管控、有效稽核項目、高階主管控管重點事項表等。
5.   企業環保法規遵循之人員教育訓練。
企業作好環保法規遵循工作,實為企業社會責任至為重要之一環,除降低經營風險外,更可進一步確保企業之永續經營,增加企業整體價值。以上企業環保法規遵循之建議,敬請卓參,希冀大家一起好好保護我們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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