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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他人商標之網域名稱誤導網路使用者進入博弈網站,為惡意使用網域名稱之行為


蔡瑞森/陶思妤

網域名稱(Domain name)如同房屋的門牌,為網路使用者進入網站的主要識別依據之一,而容易記憶、識別度高的網域名稱,往往具有較高的曝光率。過去以來,常見非法色情或博弈網站之經營者將知名品牌之商標註冊為網域名稱,試圖誤導網路使用者進入,以增加其經營網站之流量。此等行為除了影響商標權人正當營運網站之權利,更可能損害商標權人所苦心經營的品牌商譽。

 

根據目前我國網域名稱爭議實務,當網域名稱註冊具有下列情事時,商標權人得依據《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以下稱「處理辦法」)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

 

一、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

二、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三、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其中,刻意利用他人商標誤導網路使用者進入非法博弈網站,為過去網域名稱爭議實務中常見認定之「惡意註冊」或「惡意使用」之態樣。台北律師公會近期所做出之seagen.tw108年網爭字第002號)爭議決定,便為一例。

 

本案申訴人首先表示,其所提供之藥物品牌已獲得超過70個國家的核准及銷售,於全球均享有高度之聲譽。申訴人長期將「SEAGEN」作為其公司名稱的使用與介紹,且於世界多國申請註冊「SEAGEN」商標。申訴人並指出,註冊人在台灣未曾以「SEAGEN」取得任何商標,註冊人之名稱更與「SEAGEN」商標並無任何關聯。更甚者,註冊人將seagen.tw限制我國地區之使用者瀏覽,並該網域名稱使用於線上博弈網站,提供博弈服務予我國境外IP之網路使用者。

 

台北律師公會專家小組首先說明,註冊人是否惡意或使用系爭網域名稱,根據《處理辦法》,得參酌下列各款情形認定之:

 

一、註冊人註冊或取得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是藉由出售、出租網域名稱或其他方式,自申訴人或其競爭者獲取超過該網域名稱註冊所需相關費用之利益;

二、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係以妨礙申訴人使用該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註冊網域名稱為目的;

三、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係為妨礙競爭者之商業活動;

四、註冊人為營利之目的,意圖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產生混淆,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

 

台北律師公會專家小組進一步強調,上述各款解釋上均屬認定是否有「惡意註冊」或「惡意使用」之參考因素,僅為例示性規定,並不以該項所列之各款情形為限,且如有其中之一種或數種情事,足以認定註冊人「惡意註冊」或「惡意使用」網域名稱,亦足該當之,並不以全部具備為必要。

 

對於本案,台北律師公會專家小組指出,註冊人之行為係利用seagen.tw與申訴人商標及事業名稱間之混淆,刻意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以達到其營利之目的之行為。上述行為顯見註冊人意圖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妨礙申訴人之商業活動,已符合《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情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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