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包款設計的著作權保護及公平交易法問題


蔡瑞森/陶思妤

在變化多端的時尚產業中,每一只具標誌性設計的「經典包款」背後,都代表著設計師努力之成果及品牌所累積之商譽。然而,此等包款設計在我國是否能夠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向來有相當之爭議。智慧財產法院於近期作成之106年度民著訴字第68號民事判決,及其上訴案件107年度民著上字第15號民事判決中,揭示了值得參考之見解。

 

本案之原告為二法國知名高級時裝品牌,被告則為我國皮件業者。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包款設計之著作權。原告亦根據公平交易法,主張被告侵害其著名表徵,且指出被告之行為係搾取原告之努力成果,嚴重影響交易秩序。

 

在包款設計是否受著作權保護之問題上,第一審法院首先說明,著作人是否自始即以大量生產為目的,並非著作權法保護之準據,且與該作品是否屬美術工藝品無關。第一審法院進一步指出,本案中之包款設計具美術技巧之展現,應屬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然而,在第二審判決中,法院則認為本案包款設計之整體造型與設計之主要目的在於易於攜帶與有效發揮包款裝置物品之功能,並非以美術技巧表現思想與感情,因此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

 

就公平交易法之部分,第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原告所提出之證據,難以認定原告之包款設計為公平交易法上之著名表徵。第一審法院進一步指出,由於公平交易法就著名表徵之個別規定已充分評價該行為之不法性,因此無適用公平交易法第25條補充規範之餘地。第二審法院亦認為原告之包款設計非公平交易法上之著名表徵,然而第二審法院未採取第一審法院對於公平交易法第25條及其他條文間關係之見解,採取不同態度,認為被告攀附商譽及高度抄襲包款之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規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