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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擬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並就修改內容徵求意見


林彥

20191112日,中國國家智慧財産權局(CNIPA)在其網站上發佈《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草案(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擬就此次《專利審查指南》的修改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的截止時間是20191211日。

《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的內容是“關于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審查的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在《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新增第6節,主要是針對涉及人工智能、互聯網+、大數據以及區塊鏈等新技術和新領域新業態的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規則做出細化規定,幷通過典型案例進行詮釋。新增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確立總的審查基準

涉及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和新領域新業態的發明專利申請區別于其他發明專利申請的主要特點在于:其發明解决方案中,除了技術特徵之外,一般還包含算法或商業規則和方法等智力活動規則和方法的特徵。針對此特點,《徵求意見稿》在第6.1節“審查基準”部分特別强調專利審查中不應簡單割裂技術特徵與算法特徵、商業規則和方法特徵,而應將權利要求記載的所有內容作爲一個整體,對其中涉及的技術手段、解决的技術問題和産生的技術效果進行分析。

(二)明確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的審查標準

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應當被授予專利權。抽象的算法或者單純的商業規則和方法屬“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但包含算法特徵或商業規則和方法特徵的權利要求幷不能一概都歸入“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此次《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如果權利要求中除了算法特徵或商業規則和方法特徵之外,還包含技術特徵,則該權利要求就整體而言幷不是一種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應當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排除其獲得專利權的可能性。

(三)明確專利法第二條的審查標準

在確定權利要求包含技術特徵之後,還需要就其是否屬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所述的“技術方案”進行審查。在審查實踐中,通常使用技術問題、技術手段、技術效果“三要素”的判斷方法來確定權利要求的解决方案是否屬技術方案,即審查其是否對要解决的技術問題采用了利用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幷且由此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效果。《徵求意見稿》在此判斷方法下,進一步細化了審查標準。例如,只要算法與具體的技術領域相結合以解决某個技術問題,則可以通過專利法第二條的審查。

(四)明確算法特徵或商業規則和方法特徵對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貢獻

《徵求意見稿》强調對既包含技術特徵又包含算法特徵或商業規則和方法特徵的發明專利申請進行新穎性審查時,應當考慮權利要求記載的所有特徵,即,算法特徵或商業規則和方法特徵也會影響對新穎性的審查。

而在對創造性進行審查時,則應將與技術特徵功能上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關係的算法特徵或商業規則和方法特徵與所述技術特徵作爲一個整體考慮。《徵求意見稿》對“與技術特徵功能上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關係的算法特徵或商業規則和方法特徵”的含義進行了進一步解釋。具體來說,如果權利要求中的算法應用于具體的技術領域,或者商業規則和方法特徵的實施需要技術手段的調整或改進,則可以認爲該算法特徵或商業規則和方法特徵與技術特徵功能上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關係。

(五)提供審查示例

《徵求意見稿》增加了10個包含算法特徵或商業規則和方法特徵的發明專利申請的案例。這些案例從正反兩方面給出了如何根據前述審查基準來判斷發明專利申請是否屬授權客體以及是否具有創造性的具體方法。

(六)細化說明書及權利要求書撰寫要求

包含算法特徵或商業規則和方法特徵的發明專利申請除了要滿足說明書及權利要求書撰寫的一般要求之外,還需要滿足一些特定要求。例如,說明書應當描述算法與具體技術領域如何結合、寫明技術效果或用戶體驗效果、說明技術特徵與算法特徵或商業規則和方法特徵如何共同作用而帶來上述效果等;權利要求則應當記載技術特徵和與技術特徵功能上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關係的算法特徵或商業規則和方法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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