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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版醫藥相關發明專利審查基準的修正


甘克廸

於與醫藥用途有關的化合物專利申請案中,於申請時,除了會請求該化合物本身外,通常也會同時請求該化合物於醫藥上可接受之鹽、酯、立體異構物、溶劑化物、水合物及前藥等衍生物。

 

由於現今的醫藥相關發明專利審查基準(2013年版)中僅針對化合物的審查標準提供說明,其中完全未提及化合物之衍生物,故智慧財財產局對化合物之衍生物的審查多採審慎保守的態度,通常除了醫藥上可接受之鹽外,於審查過程中,對於化合物之衍生物多以無法為說明書所支持為由,認為其不具可專利性而要求申請人自請求項中刪除衍生物的內容。

 

但於2020年版醫藥相關發明專利審查基準中,增加了「對於化合物之衍生形式,例如藥學上可接受之鹽或酯、立體異構物、水合物等,若於說明書已明確記載該化合物具有衍生形式,且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說明書關於該化合物之揭露,即可明瞭在無須過度實驗下製得該化合物之衍生形式者,得於化合物請求項中一併主張。」的新規定。故待該修正版於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後,預期智慧財產局對化合物之衍生物的審查態度將會有大幅度的改變。惟,據了解,智慧財產局對化合物之溶劑化物及前藥仍將會以保守的態度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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