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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派遣新制



勞動基準法於20195月及6月關於勞動派遣制度歷經二次重大修正,增訂3個條文,修訂3個條文,共計6個條文。謹說明勞動派遣新法重點如下:
 
一、勞動派遣相關名詞定義(第2條第6款至第10款)
為將勞動派遣制度入法,新法對於勞動派遣所涉及三方當事人及二項法律關係之相關名詞有明確法律用語及定義。「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要派契約」,指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就勞動派遣事項所訂立之契約
 
二、派遣事業單位不得與派遣勞工簽署定期契約(第9條第1項)
勞政主管機關曾於2009年發佈函釋及「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說明人力派遣業者僱用勞工從事經常性工作,不得配合客戶需求,與所僱勞工簽訂定期契約。又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終止服務關係,不影響派遣勞工於派遣事業單位工作之權益;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新法將前述規定明訂於法律位階,如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署定期契約,主管機關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公佈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名稱。另外,當派遣事業單位沒有勞動派遣訂單需求人力過剩時,只能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派遣勞工之勞動契約,並需依法向主管機關通報資遣及支付資遣費。
 
三、要派單位不得將員工轉掛派遣事業單位(第17條之1
為避免實務上常見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約定所謂「人員轉掛」服務,新法增訂禁止規定。實務常見之「人員轉掛服務」,指在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要派單位有招募、選定、指定或其他特定人選之行為。新法自108621日生效,要派單位如在新法生效後與派遣事業單位約定「人員轉掛」服務,主管機關可處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新法生效後,如有前述人員轉掛情形,將有以下法律效果及重大影響
(1)派遣勞工可書面通知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
派遣勞工可於要派單位受領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2)要派單位逾期未與派遣勞工協商視為成立勞動契約
要派單位應於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勞動條件並訂定勞動契約。如逾期未與派遣勞工議定勞動條件訂定勞動契約者,視為雙方自期滿之次日成立勞動契約,並應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3)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
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派遣勞工不用負擔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4)派遣事業單位應於法定時限內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之勞動契約終止後,應按適用勞退新制及/或舊制之年資,於終止日後30日內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違反此規定,主管機關可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為保障勞動派遣勞工權益,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而對其有不利益之對待,並明定如有不利待遇該處分無效,主管機關亦可處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四、派遣勞工可向要派單位請求清償積欠工資(第22條之1
新法明定,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經限期給付而未給付時,派遣勞工可直接向要派單位請求給付積欠工資。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積欠工資,然後可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或扣抵要派契約之應付費用。意即在新法下,派遣事業單位如有積欠工資情形時,要派單位負有積欠工資之清償責任,派遣勞工之工資請求權獲得雙重保障。
 
五、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對職業災害補償負連帶責任(第63條之1
為確保派遣勞工之受領職業災害補償權利,新法規定要派單位與法定雇主(即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支付費用補償者,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皆得主張抵充,鼓勵要派單位依此善盡監督派遣事業單位之責。又如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係因為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所導致者,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本次勞動基準法勞動派遣新制規定,其中以禁止人員轉掛規定對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影響最為重大(17條之1)。由於要派單位依法不能在派遣事業單位僱用派遣勞工前,有事先選定或指定特定人選之行為,所以當要派公司有緊急人力需求時,派遣事業單位要如何合法又有效率縮短招募與加速媒合時程,為要派公司即時提供適合及充足的派遣勞工?又當要派公司無人力需求終止要派契約,派遣事業單位短期無法預測何時有其他派遣工作可安排,是否當然視為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所稱「業務緊縮」資遣法定事由適用,尚待主管機關進一步解釋或法院個案認定?由此可知,受本次勞基法第17-1條影響,派遣事業單位在招募及媒合派遣勞工之不確定性及作業成本將大為提高,此部分成本將轉嫁至要派單位,而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前亦要慎重,否則將有動輒違反人員轉掛規定之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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