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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修正後之新型專利更正



立法院於2019年4月16日修正專利法,修正條文於2019年5月1日經總統公布,並規定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之。行政院於2019年7月31日公告專利法修正條文自2019年11月1日施行。


根據目前實務,除非有舉發案在審查中,否則新型專利更正係採形式審查(依新型形式審查更正基準)。在修正條文實施後(108年11月1日),新型專利更正將採實體審查(依發明審查更正基準),惟須受限於下列時點:1. 舉發案件審查期間,於通知答辯、補充答辯或申復(如前次更正被通知更正不准)期間。2. 新型專利權有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案件受理中。3. 新型專利權有訴訟案件繫屬中。

 

因此,未來新型專利權人如果要主動提更正,可能要先提一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才可進行更正。

 

據了解,智慧財產局會盡量在修正條文施行前把目前採形式審查的新型更正案審完。修正條文施行後,還未審定的新型專利更正案將自動改為實體審查。由於目前新型專利更正的形式審查標準往往較實體審查標準為嚴格而不易通過,因此雖然更正的時點受限,未來更正被接受的機會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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