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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監護人自己選



民法親屬編於201969日增訂意定監護之相關規定,依據新修正之規定,本人可與受任人簽訂意定監護契約,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同意擔任監護人。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應由本人及受任人在場,向公證人表明其合意,再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意定監護契約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發生效力。
意定監護契約之撤回,應以書面先向他方為之,並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始生撤回之效力。
本次新增「意定監護制度」係本於「尊重本人之意思自主」之原則,使得成年人可於意思能力尚健全時,依自己的意思決定未來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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