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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範圍之更正未必影響用語的解釋



現行專利法第58條第4項明定解釋申請專利範圍的基本原則:「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於專利爭議中,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常成為當事人爭執的焦點,不同的解釋結果時常成為訴訟勝敗的關鍵。在智慧財產法院2019年6月27日作成的106年度行專訴字第58號行政判決中,專利權人與舉發人就請求項中「試運轉」用語之解釋產生爭議,於法院表示其解釋之結果後,專利權人乃就申請專利範圍進行更正,並請求法院重新解釋。

 

本案系爭專利原核准公告之請求項2係關於一種基板處理裝置,其具有特徵「上述控制部在部分基板處理列以通常運轉時之步驟處理基板,並同時在其他基板處理列以用來使處理單元試驗、檢查或驗證對基板所進行處理的品質或者用來試運轉處理單元之試運轉時之步驟處理基板」。智慧財產法院於審酌說明書所記載之「基板處理列Lu、Ld中之步驟,在以基板處理為目的之下,分別為通常運轉時之步驟。又,基板處理列Lu、Ld中之步驟,在以處理品質之確認和試驗、或處理單元之試運轉等為目的之下,則為試運轉時之步驟」等語後,將「試運轉」解釋為「以試驗、檢查、驗證或確認處理單元對基板處理的品質或處理單元運作是否正常為目的之運轉」,並認為「系爭專利之相同之各步驟,係因不同之試運轉或基板處理目的,而被分別認定為試運轉或通常運轉之步驟」。

 

在訴訟進行中,專利權人將上述特徵進一步更正為「上述控制部在部分基板處理列以通常運轉時之步驟處理基板,並同時在其他基板處理列『藉由改變處理基板的步驟』以用來使處理單元試驗、檢查或驗證對基板所進行處理的品質之試運轉時之步驟處理基板」;經智慧財產局核准後,專利權人並請求法院重新解釋「試運轉」。其主張:「試運轉」是「以『通常運轉』以外的『其他基板處理列』,『改變處理基板的步驟』,處理單元以用來試驗、檢查或驗證對該基板所進行的處理的品質為目的地處理基板,藉此抑制裝置之稼動率降低』」等語。

 

惟法院並不採納專利權人之見解,其在判決中表示:請求項及說明書中之相同用語,應為一致或相同含意之解釋、同一專利案之不同請求項中之相同用語,應為相同含意之解釋;換言之,系爭專利之「試運轉」一詞,於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各請求項中,應為一致之解釋,並不會因為各請求項所界定之技術特徵不同,而有不同之解釋。系爭之更正內容僅係就「控制部」為進一步之界定,不會影響或改變系爭專利「試運轉」於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各該請求項中,所為之一致解釋,是以認為並無重新解釋系爭專利之「試運轉」用語之必要。

 

準此可知,申請當時記載於說明書中的內容對於申請專利範圍的解釋舉足輕重;請求項中記載的不同名詞,是否具有實質上的差異,仍應參酌說明書記載。於爭訟過程中,專利權人若欲透過申請專利範圍之更正以強化其就特定用語之解釋立場,尤須基於說明書之整體內容,審慎評估兩造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策略,擬定出有效之更正方案。前述判決中,更正的結果並無法改變法院對於特定用語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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