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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專利之優先權認定」新措施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2019年7月12日公告關於「設計專利之優先權認定」的新措施:「未來僅在檢索發現有申請案或相關資料之申請日或公開日在優先權日與後申請案申請日之間時,才就該優先權證明文件進行判斷是否認可其優先權主張;若未發現者,原則上將依申請人所主張者全數刊載於專利公報上。本措施自專利公報第46卷第22期發行日(2019年8月1日)施行」。

 

根據現行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第3-5-3頁及第3-5-4頁之規定:

 

「(4)設計專利申請案圖式所揭露申請專利之設計必須符合一設計一申請,故設計專利申請案僅能就申請專利之設計整體主張一個優先權日,主張複數優先權或部分優先權者,應不予認可。

 

(5)經檢索發現有申請案或相關資料之申請日或公開日在優先權日與後申請案申請日之間時,應即依優先權證明文件進行判斷是否認可其優先權主張,若不認可其優先權主張,應敘明理由。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檢附其證明文件之中文譯本或節譯本。屆期未提出中譯本者,不認可其優先權主張。」

 

以往,智慧財產局在進行設計專利的實體審查時,會審查所主張之優先權案所揭設計與申請案之設計是否相同,如果不同,會發函請申請人申復。如果發現一個設計申請案主張複數個優先權,亦會發函要求申請人擇一。未來設計申請案的優先權審查將比照發明申請案,將不會先審查實質,故允許複數優先權先並列。若有前案或先前技藝之申請日或公開日介於申請日至優先權日(應該是最早優先權日)之間,始會審查優先權實質對應與否(舉發時亦同)。如果沒有發現,將會依申請人所主張的多個優先權案號全數刊載於專利公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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