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股票面額制度的變革



一、股票面額制度所衍生之實務問題
20187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的公司法其中涉及對於股票發行、股票面額甚而資本制度重大而根本性之變革。在本次公司法修正前第156條第1項原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一部分得為特別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修法前公司法第162條亦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簽證發行之股票應記載發行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由此可知,公司法過去原係採取票面金額(簡稱「面額」)制度,亦即每股金額應固定並且一致,而不承認無面額之股票。
面額制度之意義在於過去習慣認定資本與股份有著密不可分之關係,將公司全部資本分為齊一均等之股份,應以每股金額作為表彰股份之最小單位(股票面額作為實際發行股票時之最低發行價格),面額同時也代表發行價額中應撥充資本的最低限度。然而,以面額作為公司股份價值之最小單位,對於股份分割或合併產生不必要之限制,相應之會計處理亦相對複雜,在在均使公司資本結構缺乏彈性而受到批評。
二、本次公司法相關修正內容簡介
20159月修正通過之公司法中增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其中公司法第356條之6即允許閉鎖性公司得擇一採用面額股與無面額股。除為避免前述面額制度之缺點外,無面額股票因沒有面額作為股票最低發行價格,將可增加公司決定股份發行價格之彈性,有利於籌資及資金運用之彈性。
本次修正通過之公司法第156條第1項即明訂股份有限公司得「擇一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同條第2項增訂「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其所得之股款應全數撥充資本。」簡言之,本次修法後允許股份有限公司選擇發行面額股或無面額股,但不允許二者併行。若公司決議將已發行之面額股轉換為無面額股,在會計處理上必須先前提列之資本公積(亦即前述溢價發行超過面額之發行價額)亦將全數轉列為資本。一旦採行無面額股後,即不得再轉換為面額股。
三、修法未盡之處
在本次公司法尚未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前,經濟部商業司即在201821日作成經商字第10702402640號函釋,肯認股票面額制度下可以採取超低面額之更具彈性之設計,結果造成採行超低面額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相較於採行無面額制之公司勢必可以大幅降低。按現行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原則仍採取以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四千元收費一元之標準,甚有可能導致多數新創公司選擇以壹元以下之超低面額作為其股票面額,避免因採取無面額將股票發行價額全數撥入資本因而導致須繳納較高之登記規費。是以,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如未配合修正,恐無法完全落實新引進無面額制之立法美意。 
回上一頁